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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欺凌你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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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
即使可從公共領域取得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
,
這並不代表有關人士已同意其個人資料可以被毫
無限制地使用於任何目的
。
我們必須慎重考慮
(a)
個人資料被存放於公共領域的原本目的
,
(b)
個
人資料被再次使用的限制
(
如有
),
及
(c)
當事人對個人資料私隱的合理期望
。
要確定私隱期望是
否符合法理
,
我們應設想一名合理人士若身處資料當事人的情況
,
在考慮有關情況各項因素後
,
會否因為其個人資料被再次使用而感到意外
、
不恰當
,
甚或是反感
。
網絡欺凌的受害者應該不
會認同其存放於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可被用於對他不利的目的
。
更多有關對保障資料第
3
原則如何監管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解說
,
可參閱私隱專
員發出的
《
使用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指引
》
1
。
若是由個人持有的個人資料
,
並且
(a)
只會用於處理其私人事務
、
家庭事務或家居事務
,
或
(b)
只
是為消閒目的而持有
,
可能獲條例第
52
條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第
1
及第
3
原則所管限
。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本身並不是犯罪
。
在此情況下
,
私隱專員可向有關資料使用者送達執行通
知
,
指示資料使用者糾正該項違反
。
違反執行通知即屬犯罪
,
違例者一經定罪
,
可處罰款五萬
元
(HK$50,000)
及監禁兩年
;
如罪行持續
,
可處每日罰款一千元
(HK$1,000)
。
保障個人資料
要遏止網絡欺凌
,
我們強烈建議社交媒體網絡使用者採取自我保護措施
。
使用者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
•
發佈到網上的訊息會一直在網上存在
,
因此不要在網上張貼任何你在離線後也不會與他人分享
的訊息
。
你要保持警覺
,
經常假設你的
「
私人
」
對話有日會因某些失誤或經你的
「
朋友
」
而被洩露
及公開
。
•
因憤怒而一時衝動張貼或發佈的訊息
,
往往使人悔不當初
。
•
加入熾熱的討論前要三思
。
己所不欲
,
勿施於人
。
你可能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
•
兒童可能難以明白張貼愚蠢或冒犯性語言或圖片會帶來深遠影響
。
他們或未必理解網上騷擾別
人
、
散播謠言
,
或作出刻薄或輕蔑的評論
,
是不為別人所接受的
。
家長需要教育子女作為數碼
公民的權利和責任
。
•
家長亦應教導子女
,
如受到網絡欺凌攻擊
,
應向父母
、
教師和可信任的成年人求助
。
關於使用社交網絡時如何保護私隱的要訣
,
請參閱私隱專員有關
《
在網絡世界保障私隱-精明使用
社交網
》
的單張
2
。
1
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GN_public_domain_c.pdf2
www.pcpd.org.hk/chinese/publications/files/SN_c.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