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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欺凌你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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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
•
網絡欺凌者或會蓄意觸怒受害者
,
令他們以激進或冒犯性的言論回應
。
當受害者如此回應時
,
網絡欺凌者會在其社交網絡或聊天螢幕按鍵通知網絡服務供應商
,
舉報受害者的帳戶有令人反
感的內容
。
例子
6
:
一對夫婦離異
。
雙方在一個網上論壇互相洩憤
。
雙方均有其支持者
。
他們具攻擊性的言論遭對
方向網絡服務供應商舉報為不恰當
,
雙方的帳戶因而被網絡服務供應商終止
。
•
你可能以為既然自己從沒有在網上披露個人資料
,
又沒有在網上與他人溝通
,
就以為自己不會
受到網絡欺凌
。
然而
,
互聯網的連繫是如此緊密
,
任何人
(
不論是否網民
)
都會很容易被不負責
任的網上行為傷害
。
例子
7
:
一個沒有社交網站帳戶的女孩被同學誣蔑牽涉援交
。
這謠言在某網上論壇流傳
,
該女孩的一些
朋友還張貼她的相片及電話號碼
,
以作
「
調查
」。
結果
,
該女孩收到數以千計要求性服務的滋擾
電話
。
法律保障
香港並未有規管網絡欺凌的法例
。
有見及此
,
加上考慮到網絡欺凌活動涉及的範疇廣闊
,
當中包括
誹謗
、
刑事恐嚇及侵犯知識產權等等
,
所以各個執法部門需要共同參與
,
從而援引不同的法例以規
管相關活動
。
當網絡欺凌涉及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
,
資料使用者便須遵從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下稱
「
條例
」)
內
保障資料原則的要求
,
當中保障資料第
1
及第
3
原則尤其重要
:
•
保障資料第
1
原則-此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收集必須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和活動有關
,
收集的
資料屬必須及不超乎適度
,
收集的手法須合法及公平
。
舉例說
,
收集個人資料以用於刑事恐嚇並不屬於合法目的
,
此行為因而被保障資料第
1
原則禁制
。
•
保障資料第
3
原則
-
此原則限制個人資料使用於當初收集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用途上
,
否則必
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和自願的同意
。
從諸如公共登記冊
、
搜尋器及公共名冊之類的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並不獲豁免遵守保障資
料第
3
原則
。
換言之
,
從此類公共來源取得目標人物的個人資料
,
並將其用於網絡欺凌
,
很可
能違反保障資料第
3
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