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甚麼是核對程序?
答: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核對程序」的定義作出闡述。有關定義列出四項準則,以斷定核對個人資料的某一特別程序,是否屬於「核對程序」。有關程序必須全部符合該四項準則,才屬於「核對程序」。該四項準則的詳情如下:
問: 不利行動是指甚麼?
答: 根據條例的定義,不利行動是指可對個人的權利、利益、特權、責任或權益(包括合法期望)有不利影響的任何行動。
問: 為何須先取得同意?
答: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30條訂明除非符合下列任何一項規定,否則不得進行資料核對程序: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並未指明可進行核對程序的類別(即上文(c)點的規定),而條例附表4亦無列出根據其規定可進行或准許進行核對程序的條例(即上文第(d)點)。故此,任何人如欲根據第30條進行資料核對,他們必須符合(a)或(b)項所列規定,即是說他們必須取得核對程序所涉及的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或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同意,始可進行有關核對程序。
欲取得私隱專員的同意進行核對程序的人士須填交一份進行核對程序申請表格。市民可前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索取上述申請表格。公署的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12樓。
問: 如不屬「核對程序」,則條例有否限制將個人資料互作比較?
答: 有關比較不受條例中就核對程序所定規定限制。不過,有關比較仍須受條例的一般條文管限。舉例來說,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訂明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自願表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可用於收集該等資料時述明的目的,或與之直接有關的目的,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問: 我可否申請進行一連串核對程序?
答: 可以,只要個別程序的有關申請表乙部及丙部所列詳情及佐證事項無顯著分別便可。
問: 如兩套資料都是由同一機構收集及使用,那情況又如何?
答: 假如已符合上文所述的四項核對程序準則,這點是沒有關係的。換句話說,符合上述所有四項準則的比較過程屬於核對程序,而不計參與收集或持有個人資料的是一間或多間機構。
問: 可否列舉例子,對屬於「核對程序」的比較過程加以說明?
答: 屬於核對程序的例子
資料使用者甲負責支付款項予數以千計合資格的人士。他收集及使用申請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以決定他們是否具備申領有關款項的資格,並且安排將款項發放給合資格的人士。
其中一項準則是申請人不能擁有物業。為核實申請人確實符合這項準則,資料使用者甲將收集得的個人資料,與資料使用者乙持有的業主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核對,而資料使用者乙收集業主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用作物業買賣用途。將資料使用者甲持有的第一套個人資料,與資料使用者乙持有的另一套個人資料互作比較,便可証實有關人士是否擁有物業。
由於涉及的人數眾多,資料使用者甲利用電腦程序將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與資料使用者乙持有的個人資料比較,藉以証實誰人擁有物業。任何人士如經這個自動化比較程序証實擁有物業,則申請會被拒絕,而正支領款項的人士亦不會繼續獲得發放款項。
注意事項
這是一個核對程序的例子,因為它完全符合核對程序的四項準則。
問: 可否列舉例子,對不是核對程序的比較過程加以說明?
答: 不符合核對程序定義的比較過程
個案甲──用人手核對電腦紀錄
資料使用者丙為聘請職員而收集個人資料,而資料使用者丁則備存一個人事資料登記冊,至於收集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目的是要確定有關人士的居留身份。資料使用者丙向資料使用者丁提供二十個經挑選的應徵者的個人資料,包括他們的姓名和身份証號碼,以便在決定聘用有關應徵者之前,核實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接獲資料使用者丙交來的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丁將每名人士的姓名及身份証號碼存入電腦的資料庫,以方便檢索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如電腦有該人的紀錄,資料使用者丁便翻查該名人士的紀錄,以核實他是否香港居民。翻查資料的結果會轉交資料使用者丙。接獲有關結果後,資料使用者丙便可決定是否聘用有關人士。
注意事項
以上例子並不屬於核對程序,因為比較過程是以人手進行,而非用自動方法核對。電腦設備只是用來檢索有關資料。
個案乙──更新個人資料
資料使用者戊是某個牌子冷氣機的代理。他收集用戶的個人資料,藉以為他們的冷氣機提供售後保養服務。當資料使用者戊接到用戶個人資料的變更事項時,他隨即更新資料庫的資料。上述過程每次涉及的人數可能超過10人。
注意事項
以上例子不是一個核對程序,因為當中過程並無涉及兩套為不同目的收集或使用的個人資料,亦無引致任何不利行動,它只是將所收集的資料更新,而更新後的資料亦用於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