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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日期:2008年11月20日

香港律師會的執業指引P
「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指引」

1. 2008年6月26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應香港律師會的要求,同意執業律師可以根據香港律師會的執業指引P (Practice Direction P)第86條 (「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融資活動指引」Guideline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收集客戶身分證明文件副本的做法。有關的認可是專員根據「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第3.2.2.2段而作出的。

2. 其後,有律師表示關注如何及在怎樣的情況下可以引用專員認可的做法。為回應他們的關注,私隱專員在2008年8月14日致函香港律師會,表明他作出有關認可的理念及應用範圍。請按此下載有關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