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4E01
資料當事人獲解除破產令後,信貸資料機構可否保留其個人信貸資料
查詢事項
查詢者指早前已獲解除破產令,惟信貸資料機構拒絕將其相關個人信貸資料刪除,詢問信貸資料機構是否可以繼續保留這些資料。
公署的回覆
為平衡信貸提供者的營運風險以及個人的私隱權,私隱專員在經過廣泛公眾諮詢後行使條例第12條所賦予的權力,發出《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以規範信貸資料機構的營運。
守則第3.3條訂明,如信貸資料機構向信貸提供者收集的任何帳戶還款資料顯示有重要欠帳(即拖欠還款超過60日的欠帳),則信貸資料機構其後可將該等帳戶還款資料保留在本身的資料庫內,直至下述兩個日期的較早日期:
- 3.3.1 由最後清還所拖欠還款(或與信貸提供者達成債務安排計劃而最後清還應付金額)的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或
- 3.3.2 有關個人通知信貸資料機構其破產令已獲解除,由其解除破產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該個人須提供原訟法庭發出的破產解除證明書,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表明不反對向該人發出破產解除證明書的書面通知作證,
不論信貸提供者是否曾在有關欠帳出現後的任何時間對欠帳之全部或部份作出撇帳(如屬此情況)。
另一方面,守則第3.4B條訂明,如個人的帳戶一般資料或按揭帳戶一般資料顯示該人的帳戶因破產令而撇帳,信貸資料機構可以將撇帳時的帳戶還款資料保留在其資料庫內,直至下述兩個日期的較早日期:
- 3.4B.1 由最後清還撇帳時未償還款額(或經破產管理署署長與信貸提供者達成債務安排計劃而最後清還應付金額)的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或
- 3.4B.2 有關個人通知信貸資料機構其破產令已獲解除,由其解除破產日期起計五年屆滿為止;該個人須提供原訟法庭發出的破產解除證明書,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表明不反對向該人發出破產解除證明書的書面通知作證。
如信貸資料機構保留任何帳戶還款資料超越守則所訂明的保留期限,可引致違反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2(2)原則的規定。
上載日期:2024年8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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