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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1E02

如何要求機構停止發出推廣來電

查詢事項

查詢者多次接獲某機構的推廣來電,因此查詢如何要求該機構停止致電他。

公署的回覆

若然來電者以特定人士為致電對象(即來電者在致電時曾以資料當事人的姓名稱呼他),而非電腦隨機抽樣致電某手提電話號碼的使用者,並於電話對話期間要約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或為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則該推廣來電屬條例第35A條定義的直接促銷。在此情況下,相關的資料使用者須遵守條例第6A部與直接促銷相關的條文。

假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收到直接促銷電話,可根據條例第35G條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條例並沒有規定作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方式,資料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要求。公署建議資料當事人以書面提出要求,以免訊息誤傳或誤解。因此,即使資料當事人已口頭拒收直接促銷電話,最好再以書面提出要求,證明他已根據條例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並保留書面要求的複本。資料使用者在接獲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後,須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有關提出拒收直銷訊息要求的詳情,請參閱公署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使你同意及拒絕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

上載日期:2022年6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