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保障資料第3原則 - 個人資料的使用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19C08

僱主向全體員工披露獲考慮晉升的員工的詳細個人資料 — 保障資料第3 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獲僱主考慮晉升。僱主除了成立遴選委員會以考慮投訴人是否適合晉升外,亦向全體過百名員工徵詢他們對投訴人的工作表現的評價,並同時將投訴人的完整履歷資料及出生日期披露予全體員工作參考之用。

投訴人不滿僱主隨意披露他的個人資料,事前亦沒有取得他的同意,遂向私隱公署作出投訴。

結果

雖然該僱主聲稱向全體員工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為了取得他們對投訴人的工作表現的評價,以考慮投訴人是否適合晉升,但就此目的而言,僱主可向與投訴人的工作崗位直接有關的員工(例如投訴人的上司及組員)了解投訴人的工作表現,而並沒有實際需要向全體員工披露投訴人的完整履歷資料及出生日期。因此,私隱公署認為,此舉涉及違反保障資料第3 原則的規定。

經私隱公署介入後,該僱主修訂其考慮晉升員工的程序,承諾日後在考慮晉升員工時,除了遴選委員會外,不會將獲考慮晉升的員工的完整履歷資料及出生日期披露予其他員工。此外,該僱主就事件向投訴人致歉,並要求其他員工銷毀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借鑑

根據私隱公署發出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僱主不應在未取得僱員的明示及自願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僱員的僱傭資料,除非披露該資料的目的與僱傭直接有關,或是法律或法定主管機關規定必須披露該資料。此外,僱主向第三者轉移或披露僱傭資料時,應避免披露超越第三者的使用目的所需的資料。企業需要使用個人資料以進行人力資源管理,期間必須遵守《私隱條例》及《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除了客戶的個人資料外,企業亦有責任保障僱員的個人資料,締造一個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工作環境及運作模式,在香港發展智慧城市的大方向下共同構建尊重和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文化。

上載日期:2020年9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