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離任後,僱主於網頁公告披露僱員離職資訊
查詢事項
僱員離任後,發現僱主於網頁公開其離職的資訊,包括姓名、辭職日期及離職日期。查詢者問僱主的做法有否違反條例規定。
公署的回覆
僱主在披露前僱員的個人資料時,須注意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當中訂明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此外,根據《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守則)第4.6.1段,僱主如認為有必要公開宣布已離職及不再代表機構,則公開聲明中只應包括足以識辨前僱員身份所需的最少資料。一般來說,前僱員的全名、以前擔任的職位及機構的名稱已足以履行聲明擬作的目的。僱主不應在為此目的而作出的公開聲明中公布前僱員的離職原因。如須披露有關原因,則僱主應考慮在事前取得有關僱員的同意,除非僱主有合理理由相信向新聞機構披露該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不論僱主披露查詢者的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條例及守則的規定,查詢者仍可嘗試要求僱主刪除該網頁與查詢者有關的相關資料。
上載日期: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