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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個人信貸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5E06

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刪除在其資料庫內的所有資料

查詢事項

借貸人可否在完成全部還款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刪除其資料庫內的所有資料。

公署的回覆

雖然條例並無條文強制資料使用者須在資料當事人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惟資料使用者在保留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須遵守條例附表1保障資料第2(2)原則的規定,當中訂明資料使用者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保留個人信貸資料方面則須進一步遵守《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守則)的規定。

根據守則第2.15條,如信貸提供者曾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任何帳戶資料或按揭帳戶一般資料,並在帳戶結束後五年內收到與該帳戶有關個人的指示,要求向信貸資料機構提出自其資料庫刪除該等帳戶資料或按揭帳戶一般資料,信貸提供者須在收到有關指示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翻查本身的記錄,察看是否符合下述兩項規定,即:

2.15.1 帳戶是在全數清還欠款後結束(並不包括由信貸提供者為帳戶的借款餘額提供再融資安排而作出還款);及

2.15.2 在緊接帳戶結束前五年內,該帳戶並無任何重要欠帳(不論該欠帳期間是否全部在該五年內),

當證實已符合上述兩項規定時,信貸提供者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信貸資料機構提出有關要求,或是在證實未符合上述其中一項規定時,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有關個人拒絕其指示,以及拒絕的理由。

另外,信貸資料機構若然曾收集借貸人的一般資料(如地址及電話號碼),只要其後資料庫內仍有與借貸人有關的其他個人信貸資料,信貸資料機構仍可根據守則第3.6.7條將該些資料保留在其資料庫內。

上載日期:2026年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