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概览第1号一九九七年五月
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常问问题
范本合约
有关人士/机构将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时,可以采用下文所列的范本合约,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2)(f)条的规定。
适用的法律
有关方面可选用适用于资料移转人(以下简称移转人)及资料承转人(以下简称承转人)之间所签订合约的法律,所适用的法律必须在合约中明确述明。
范本合约的条款如下:
1. 移转人的义务
移转人向承转人说明及保証个人资料是用合法的方式移转给承转人,而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
2. 承转人的义务
承转人说明及保証当使用资料时,本身会在各方面尊重移转人在陈述书及保証书内述明的原则,并会禁止用任何不符合合约规定的方法处理或使用资料。虽然下文并未尽列承转人须履行的一切义务,但为此目的,承转人承诺会特别尊重下列各项义务:
承转人承诺会采取条例所规定的方法,确保资料当事人有权查阅及改正他们的资料。
如承转人拒绝让资料当事人行使上述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的权利,则移转人须:
—根据本合约第5条条文及预见的后果,终止本合约;或
—根据本合约第4条条文,进行委任仲裁人的程序。
3. 责任及赔偿
承转人对移转人所移转的资料,在处理及使用方面须负上责任。
如承转人违反本合约所列的义务,或是在执行合约时引致任何过失或疏忽的地方,则承转人承诺向移转人作出赔偿。
4. 解决争端
任何由本合约所引致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端或歧见,均须转介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并且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规则处理。
5. 终止合约
如承转人执行合约时本(TM)不真诚的态度,或尤其是拒绝尊重仲裁人的裁决,则移转人在不损害任何索取赔偿及利益的情况下,保留用记录派递的挂号函件,或是任何其他相等的方法终止合约的权利。
终止合约时,承转人须毁灭有关资料,并将情况通知移转人。
如不尊重上列条文,则承转人承诺向移转人作出赔偿,赔偿数额为[须述明数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