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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资料

指引资料

资料概览第1号一九九七年五月

将个人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常问问题

范本合约

有关人士/机构将资料移转至香港以外地方时,可以采用下文所列的范本合约,以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2)(f)条的规定。

适用的法律

有关方面可选用适用于资料移转人(以下简称移转人)及资料承转人(以下简称承转人)之间所签订合约的法律,所适用的法律必须在合约中明确述明。

范本合约的条款如下:

1. 移转人的义务

移转人向承转人说明及保証个人资料是用合法的方式移转给承转人,而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

  1. 该等个人资料是用符合条例中保障资料第1原则的方式收集;
  2. 已经按照条例中保障资料第2原则的规定,采取一切合理及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该等资料的准确性;
  3. 资料的保留期间并没有超过履行资料的使用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期间。
  4. 个人资料的移转是条例中保障资料第3原则所准许的。

2. 承转人的义务

承转人说明及保証当使用资料时,本身会在各方面尊重移转人在陈述书及保証书内述明的原则,并会禁止用任何不符合合约规定的方法处理或使用资料。虽然下文并未尽列承转人须履行的一切义务,但为此目的,承转人承诺会特别尊重下列各项义务:

  1. 承转人只会将资料用于下列目的而非任何其他目的:[列出有关目的]
  2. 承转人根据条例的保障资料第4原则的规定,以确保所持有有关的资料有良好的保安措施。
  3. 资料的保留期间并没有超过履行资料的使用目的(包括任何直接有关的目的)所需的期间。
  4. 承转人只可本身使用有关资料,而无论在免费或收费的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移转或披露该等资料,除非根据承转人所在地的法律,承转人须履行该项义务,而有关义务亦必须加以述明。
  5. 接获移转人的有关指示后,承转人须立即将资料修正、删除及使之完整。承转人承诺特别会对全部或部份资料加以修正、删除或使之完整,假如根据条例的规定须采取该等措施。

承转人承诺会采取条例所规定的方法,确保资料当事人有权查阅及改正他们的资料。

如承转人拒绝让资料当事人行使上述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的权利,则移转人须:

—根据本合约第5条条文及预见的后果,终止本合约;或

—根据本合约第4条条文,进行委任仲裁人的程序。

3. 责任及赔偿

承转人对移转人所移转的资料,在处理及使用方面须负上责任。

如承转人违反本合约所列的义务,或是在执行合约时引致任何过失或疏忽的地方,则承转人承诺向移转人作出赔偿。

4. 解决争端

任何由本合约所引致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端或歧见,均须转介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并且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规则处理。

5. 终止合约

如承转人执行合约时本(TM)不真诚的态度,或尤其是拒绝尊重仲裁人的裁决,则移转人在不损害任何索取赔偿及利益的情况下,保留用记录派递的挂号函件,或是任何其他相等的方法终止合约的权利。

终止合约时,承转人须毁灭有关资料,并将情况通知移转人。

如不尊重上列条文,则承转人承诺向移转人作出赔偿,赔偿数额为[须述明数额]元。

保障资料原则

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