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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辞、简报及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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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被遗忘权」(二)(30.12.14)


本月初,我出席了在加拿大温哥华举行的亚太区私隐机构(APPA)论坛1,「被遗忘权」再次成为议程上其中一个重要题目。搜寻器营运者的高层也应邀出席,跟与会者分享他们的观点。

正如早前我在相同主题的网志2提到,「被遗忘权」是欧盟资料保障改革建议的其中一部分,正待欧盟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立法。其间欧洲法院于2014年5月对西班牙Google案的判决3正正就是「被遗忘权」这课题。 在该案件中欧洲法院裁定个人有权要求搜寻器公司,须从搜寻结果中移除接连其名字至一些网上资讯的连结。若个人认为网上和他有关的资讯是不完整、不相干、或以原本收集资料的目的来说是超乎适度,以及过时,即可引用相关权利。法院判决确认搜寻器铺天盖地提供这些具争议性的资讯,是对私隐有不成比例的负面影响。这判决旋即引起许多争议。

Google对这项判决表示「失望」。自欧洲法院颁发这判决以来,Google已收到超过 190,000宗要求从搜寻器中移除有关个人资料连结的申请。一如所料,不少提倡资讯自由者表明反对这项裁决。部分人士担心「被遗忘权」意味着「网络自由」的终结,亦有人士忧虑行使「被遗忘权」将会妨碍言论自由或获取公开资讯的权利。这些反应有点言过其实。

历史不会被消除

首先,「被遗忘权」的可行使范围是有限的。它只限于移除以名字,例如「John Smith」进行搜寻的结果。倘若以其他字眼(例如「伦敦车祸」,而车祸的肇事人是John Smith)进行搜寻,则包含事主名字资讯的连结是不会被移除。

「被遗忘权」只是一个便利的名称,用词上可能不尽恰当,因为行使这项权利并不会令已发布的资料被删除。而「被遗忘权」可为个人「充权」,即个人可以控制其个人资料在网上的发布,而所移除的仅是网上搜寻的结果而已。原来的资讯会继续存在于源头,并可以在网上供人直接查阅,或以其他字眼搜寻查阅。无论是否从搜寻器网页移除有关连结,曾在报章公开的纪录将继续在网上流传。

没有绝对的「被遗忘权」

其次,「被遗忘权」并非凌驾于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之上,亦没有绝对的权力可移除任何连结,每个移除连结的要求都必须按其情况作出判断。

一个由欧盟资料保障机关组成的工作小组,于11月底公布了一套如何在欧洲实施「被遗忘权」的指引。他们确认有需要在个人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利益之间作出平衡,最终结果可能取决于资料的性质和敏感程度,以及获取该些公开资讯是否涉及公众利益。

欧盟的指引阐述了当决定是否接纳移除资讯连结时需予以考虑的13个判断准则4,当中包括:

  • 当事人是否公众人物(例如政界人士、高级公职人员、受规管的专业人士),以及公众获取有关资讯能否保障他们免受当事人公职或专业行为失当所造成的风险(例如针对医生失职的诉讼、政界人士或商人的不诚实行为的资讯连结都不太可能被移除);
  • 资讯是否涉及公众人物执行公务,而非纯属私人的资料例如个人健康或家庭成员;(若资讯实属涉及公务,移除资讯连结会受质疑。)
  • 资讯是否敏感(例如关于个人健康、性征或宗教信仰的资讯),而对当事人的私人生活影响很大。(若资讯实属敏感,移除资讯连结的请求受理的机会则提升。)

以这些准则为基础下,「被遗忘权」明显与很多反对者所言的有落差。「被遗忘权」既不会容许公众人物「撇清」他们不光彩的个人点滴,也不会让对公众负有责任的专业人士或公职人员掩饰其过去的不当行为。

删除连结的地域效力

到目前为止,Google在处理值得删除连结的个案中,只局限于所有其相关的欧洲网站,并没有同样地于google.com网站删除有关的连结。因此,任何人都可使用google.com版本的搜寻器,以绕过欧洲法院的裁决,阅览完整的搜寻结果。

资料保障机关已经就这畸形的现象在指引中述明,搜寻器在执行删除连结时,须确保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受有效及完整的保护。事实上,这意味着删除连结不应局限于欧盟网域,而是适用于所有相关的网域,包括.com。

具启发性的事实与数据

在亚太区私隐机构论坛上揭露了一些有关Google落实处理要求删除连结的数据,90%的要求几乎不假思索就能决定是否接纳。

只有余下的10%个案需小心平衡私隐权和公众知情权,其中部分个案亦各自向相关的欧盟资料保障机关,就Google的判决提出上诉,但为数甚小。例如英国资讯专员公署收到130宗上诉申请;这微不足道的数量,远远未如预言者所忧虑的网络大灾难般严重。

话分两头,一些要求移除连结的个案当事人确实受到很明显而不成比例的伤害,而捍卫私隐是义不容辞的,例如:

  • 一名曾遭受暴力对待的受害者,想把其名字从网络搜寻到有关该次袭击事件中移除;
  • 一名强奸案的受害者要求移除连结至一篇有关该宗罪案的报章报道;
  • 一名女子要求移除连结至她由前男朋友拍摄的亲密暴露照片;
  • 一名女士要求移除一篇数十年前关于其丈夫谋杀案的文章,其中提及她的名字;及
  • 一名罪案受害者要求移除连结至讨论有关案件的文章,而该案件其实是数十年前发生的。

大多数的移除要求都与社交媒体上的素材有关,例如Facebook、Profile Engine、Google Groups/+、Badoo和YouTube。纵然它们不是「具新闻价值」的刊物,亦无涉及公众利益,但它们确实影响到一般人的私生活,移除搜寻结果的确可以减轻对涉事者的伤害。

另一边厢,拒绝要求的个案明确地彰显公众知情权比个人私隐权更为重要,例如: 

  • 一名性罪犯想移除连结至最近有关他的定罪资讯;
  • 有人曾多次提出要求移除二十条连结,这些连结是接连至近期有关他因利用专业职能干犯金融罪行而被捕的文章;及
  • 一名公职人员要求移除连结至一封要求罢免其职务的学生组织请愿信。

展望

「被遗忘权」仍是在演变中的新概念,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有迅速发展。

首先,尽管欧洲法院的裁决对欧盟以外的法院不具约束力,但涉及行使类似权利的个案最近已在日本审理,类似的案件亦很可能会发生在其他司法管辖区。

第二,除了Google之外,其他搜寻器不是已着手就是即将开始处理收到的移除连结要求。搜寻器将会如何应对最近由欧盟资料保障机关的工作小组所发布的实施指引,我们拭目以待。

第三,欧盟资料保障机关一旦就搜寻器案件判决的上诉作出裁定,便会成为重要的先例。

最后,Google已经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成员包括隐私专家和提倡资讯自由者)就如何落实欧洲法院的判决提出建议,他们亦将会发表一份检讨报告。

有鑑于此,亚太区私隐机构论坛的成员在会上总结,将继续密切监察未来的发展动向。虽然现时并未有任何实质行动的计划,但也不排除未来会联合采取一些措施的可能性。

就香港而言,我呼吁反对「被遗忘权」的人士保持开放态度,从不同的角度重新检视这个议题。而我相信平衡私隐权和其他权利以及利益是至为重要的。

 

1 www.appaforum.org

2 http://www.www.pcpd.org.hk/tc_chi/news_events/speech/blog_26062014.html

3 Google Spain SL and Google Inc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 ECJ Case C-131/12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62012CJ0131 (英文版)

4 附加在指引最后部分的13个准则:
http://ec.europa.eu/justice/data-protection/article-29/documentation/opinion-recommendation/files/2014/wp225_en.pdf(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