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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辞、简报及专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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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被遗忘权」 (26.06.14)


欧洲法院的裁决

欧洲法院2014年5月13日有关「被遗忘权」 1 的裁决,在过去数星期就算不是最热门的话题,也无疑是国际保障私隐业界中的谈论焦点。上星期我出席亚太区私隐机构论坛2 ,这议题很自然地也出现在议程上。

长话短说,有关案件源自于1998年有报章刊登一名西班牙国民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遭拍卖物业的公告,其后公众仍可不断透过Google搜寻到该项资讯。该公告在当时是准确及合法刊载的。但当事人债务还清后,该资讯便变得不相干及误导;据此,欧洲法院裁决该名西班牙国民胜诉,并要求Google删除或隐藏该项资讯,即使用其名字进行「搜寻」,再也不会出现在搜寻结果中。


欧盟的资料保障改革

具体来说,「被遗忘权」是欧盟资料保障改革建议的其中一部分,以确保大众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其个人资料,并且方便企业在欧盟的单一市场中营运及进行创新。有关建议于2014年3月12日已获欧洲国会核准,但尚待部长理事会正式采纳。

纵使并未正式立法,但今次欧洲法院的裁决对「被遗忘权」予以某程度的肯定。而「被遗忘权」的背后理据,是赋予公民权利,让他们可在网上控制个人的身份。如果某人不希望其个人资料被「资料控制者」(欧盟名辞,等同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的「资料使用者」)处理或储存,而「资料控制者」也没有合理理由以作保留,便应从系统中删除该资料。


私隐权和言论自由间的平衡

我要强调,「被遗忘权」如欧盟所构想,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只要合符法理就可以把有关资料储存起来,例如是报章的档案。「被遗忘权」本身是为个人充权,而不是要删除已发生的事情或改写历史,它本身更非一项超越言论或新闻自由的权利,即使该资讯继续存在及传播会对资料当事人不利。

欧洲法院今次的裁决,示范了如何在资料当事人私生活个人资料的敏感性,与公众取得其资料的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但要知道,这项公众知情权是会因应资料当事人的社会角色而有所改变的。案中有关公告是在1998年基于政府命令刊登的,所以具有充份法理,目的是要为有关物业拍卖取得最大宣传效果,吸引更多的竞投者。但相隔16年后,该资讯已「不再相干」,投诉人因此可行使其权利,要求在互联网搜寻器中,移除其名字与有关资讯的连结。

我们应基于事实来诠释今次裁决。正如判词指出:「若因为某些特别原因,例如资料当事人是社会上重要的公众人物,基于公众利益的凌驾性,即使其资料被查阅而遭剥削基本权利,都可以是合理的……」,因此不同的案件可以有相反的结论。

欧洲法院的裁决适用于互联网搜寻器的活动,但对于有关报章最初的相关报道(如上述,该报道具充份法理),以及储存于其网站内相关的资讯,都是没有影响的。


有限度的「不被搜寻的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所谓的「被遗忘权」明显地并非如某些评论描述般是绝对的。事实上,「不被搜寻的权利」是有限度的,只适用于在网上以姓名搜寻与他相关的个人资料,再者是其个人的私稳权,在该情况下,必须要凌驾搜寻器的经济利益,以及公众的知情权。欧洲法院的裁决引用这权利,是考虑到该个人资料与收集或处理时的原来目的,以及时间久远的因素,因而得出「不足够、不相干或不再相干、或超乎适度」的结论。


要求Google 移除特定资讯

因应欧洲法院的裁决,Google已开始接受用户申请以行使该权利,相信已经收到数以万计的申请。而其他的搜寻器则维持缄默,似乎在静观其变。

Google将来会如何处理这些申请仍未完全清晰。根据其公告及提供的相关的讯息,我们可以有些头绪:

  • 申请人需要指明及提供网站的连结,要求Google将其移除,并需提供有关的理据。
  • 要符合欧洲法院的裁决,即特定资讯是「不足够、不相干或不再相干、或超乎适度」 的,Google方会移除该搜寻结果。
  • Google 会在私隐权与公众的知情及发放资讯权之间取其平衡,Google说明该些资讯若包括金钱诈骗、专业失当、刑事罪行、或政府官员的操守可涉及公众利益。
  • 申请人需要在表格上列项选出引用哪一国家的法例。 申请人只可从欧盟国家及四个非欧盟国家中选择 (即冰岛、列支敦斯登、挪威及瑞士)。
  • 申请人需要提供附有照片的身分証明,但该証明无需是由政府签发的身分証或护照。而表格上也无要求申请人提供国籍或住址。

欧洲法院的裁决可否适用于香港?

欧洲法院的裁决当然对香港的法庭没有约束力。乍看起来,并不可引用香港的私隐条例行使该权利。正如东周刊3, 的个案中,上诉法庭裁定时指出「......在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中,资料使用者必须借该行为汇集已识辨其身分的人士,或设法或欲识辨其身分的人士的资料,有关行为才属收集个人资料」。故此,Google并不算是资料使用者,因为它没有收集个人资料的行为。它只是担当一个中介的角色,只提供一个平台,方便网上用家在零散不同的网站中搜罗资讯。

欧洲法院的裁决会否重现在欧盟以外的国家,仍是未知数。我从亚太区私隐机构的同僚得悉,类似的案件将会在加拿大和日本审理。而我身为亚太区私隐机构科技工作小组的召集人,会负责探讨欧洲法院该裁决后可跟进的项目,包括可能联同亚太区私隐机构的成员,与Google和其他搜寻器营运者商讨亚太区的用家在这方面可行使的权利。


应否扩展移除搜寻的服务至全球?

Google的移除搜寻服务的对象初步只供欧盟的人民,但我们不排除这项服务有可能会申延至欧盟以外的国家。首先,未来在欧盟以外的裁决可迫使Google要提供这项服务以达至符规。再者,现今我们都生活在「地球村」,许多欧盟的国民都可能住在境外。正如在香港,由于历史原因,持欧盟尤其是英国护照的人也为数不少。他们可否同样引用欧盟的法律及行使「不被搜寻的权利」呢? 最后,我建议 (如我在亚太区私隐机构论坛提及) Google作为全球最大的搜寻器营运者,为保持竞争力及提供优质的顾客服务以显示对私隐的重视,应不论申请人是任何国籍和居住地方,均可提供不分地域的服务。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项目,但是可以提供平等及统一的私隐政策让用家受惠。我明白Google的顾问团成员中有许多专业人士包括西班牙的资料保障机关的前主管,并有至少两名倡导通讯自由的专家4。我期望Google在平衡用家行使他们自主个人资料及公众的知情权,可以做得到位4


1 Google Spain SL,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nola de Proteccion de Datos, Maria Costeja Gonzalez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ase C-131/12, decision 13 May 2014. English text at http://tinyurl.com/qggvndl (英文版).

2亚太区私隐机构论坛网站 www.appaforum.org

3 东周刊督印有限公司对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个案 (2000) 2 HKLRD 83

4 Google宣布的专家顾问团成员计有: :

  • Frank La Rue (联合国促进和保护言论自由权特别报告员)
  • Peggy Valcke (比利事鲁汶大学法律学院主任)
  • Jose Luis Piñar (西班牙资料保障机关前主管, 现从事学术工作)
  • Jimmy Wales (维基百科创办人之一)
  • Luciano Floridi (牛津互联网学院信息道德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