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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员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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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并非止于「保障个人资料」 (13.06.14)

许多人对公署在私隐保障的工作都抱有很高的期望,以为「私隐」就等同「个人资料私隐」,但事实上「个人资料私隐」只是「私隐」其中的一环。

虽然我的职衔常常被简称为「私隐专员」,正式来说,我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只是专责规管涉及个人资料私隐的事宜,而并非所有「私隐」问题都可以在我的职权范围内解决。

「私隐」的概念涵盖广泛,笼统地可分为:

  • 个人资料的私隐:个人有自主权控制由他人持有及使用有关他的资料;
  • 人身的私隐:这关涉到个人的人身权利;搜身、强制抽取身体组织或体液、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等行为,都触及这个范畴;
  • 个人行为的私隐:这关系到监察个的人行为,相关的事宜包括各种监察行动,及传媒侵犯私隐的行为;
  • 个人通讯的私隐:通讯自由即是可以使用各种媒介,而免于被第三者监察或截取通讯。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已融纳于《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确保个人私隐免受任意或非法的干扰。根据该公约,政府亦有责任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来落实有关保障。就此,法律改革委员会先后发表了多份报告,建议本港引进新的法例,来加强保障各类私隐。2 但至今只得保障个人资料及规管执法机构秘密监察的建议分别在不同法例中得以落实。其中,《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私隐条例」)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生效,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亦开始运作至今。

方枘圆凿

由此可见,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无法全面规管所有涉及「私隐」的事宜。即使如此,我们仍会不断收到一些与「私隐」相关,但又不属「个人资料保障」范畴的查询及投诉,当中包括被人监视、缠扰、传媒的侵犯私隐行为,及网上欺凌。如果这些个案涉及不当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我们会设法介入,但情况就如成语「方枘圆凿」,即是把方形的榫头(枘)装入圆形的榫眼(凿),会格格不入,是勉力而为的,案件的结果未必可达致受害人的期望。

首先,在这些个案中,侵犯私隐的关键点,往往并不在于收集或使用个人资料方面。举例说,那些滋扰性追债行为,受害人都不胜其扰,该等滋扰可能都已等同是缠扰行为,但是公署就只能在某些情况下才能介入,履行我们的监管角色,例如收债公司使用当事人的资料,发收债信到其僱主及朋友。

就某些个案而言,即使当中牵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可适用,但条例中的豁免条款,仍可令我们的规管者角色难以发挥。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只与其私人事务、家庭事务或家居事务有关的个人资料」;或「只是为消閒目的而持有的个人资料」都是豁免于条例管辖的。3可想而见,不少缠扰及网上欺凌的个案,碍于这些豁免,我们均未能再跟进。

而且,私隐条例是为保障个人资料而制订的,若把它应用于保障其他私隐事宜上,很容易会受到挑战。例如,2011年6月我们便接获一宗传媒侵犯私隐个案4 ,三名电视艺人在家中被偷拍三、四天之久,他们的私人生活及亲密行为照片被公开?登于两份杂志,当中包括一名艺人的家居全身赤祼照。这些照片都是涉案的杂志摄影师以有计划的监察及长镜头偷拍的,等同是不公平收集个资料,所以我们向有关杂志发出执行通知,指令他们从其资料库中删除有关照片,并且要求他们为员工制订保障私隐指引,以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生。但事隔三年了,事件至今仍然未能完满解决;虽然行政上诉委员会都支持我的有关指令,但是有关杂志正在司法复核,案件仍在处理中。

更重要的是,私隐条例的惩处力是有限的。在大部分个案中,失当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虽然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但本身并非罪行。只有当事人不遵行补救有关失当行为的执行通知,才是罪行。但其实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对付那些严重侵犯私隐的行为如缠扰等,这是不足够的,而同意应该刑事化。

搁置《缠扰法》的影响

对于其他私隐范畴的立法建议,当局的立场5 是:问题极具争议性,而且涉及复杂的法律概念,而在决定未来路向时,必须先取得社会共识。他们原认为,在法律改革委员会多个关于私隐的报告中,关于缠扰行为的立法建议比较少争议,应先行处理,所以在2011-12年已举行了有关的公众谘询。

如社会普遍的意见,我支持立法来加强保障受缠扰的苦主6,但政府最近郤总结不会再跟进制订缠扰法7,这是令人失望的。政府指出,各方对不同的立法方案意见分歧,且未有一个方案能得到大多数人支持。虽然社会对于把缠扰行为刑事化差不多没有反对声音,但可惜未能寻求到一个大家都可接受的方案,以防止新闻及言论自由受过度干预。

当局今次搁置为缠扰行为立法,意味着政府会无限期搁置考虑为其他私隐范畴立法。那么在这段「真空期」,我们只可尽量利用私隐条例来规管所有侵犯私隐的行为,但社会无可避免地要忍受私隐条例的不足之处。随?科技进步及应用越益创新,由于私隐条例所限「方枘圆凿」的问题看来只会更加剧严重8,这是令人遗憾的。

 

1 有关分类按英国保障私隐的机构UK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的私隐影响评估手册(第二版)而订

2 有关报告包括:《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法律改革》、《私隐 :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缠扰行为》、《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规管秘密监察》

3 有关豁免请见私隐条例第52条

4 调查报告全文请见
http://www.pcpd.org.hk/english/publications/files/R12_9159_e.pdf

5 立法会2010年11月10日会议纪录第1213页,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回答馀若薇议员口头质询。

6 公署在2012年3月31日呈交的有关意见书
http://www.pcpd.org.hk/chinese/infocentre/sub_pub_con.html

7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CB(2)1758/13-14(05)号文件
http://www.legco.gov.hk/yr13-14/chinese/panels/ca/papers/ca0616cb2-1758-5-c.pdf

8 2014年4月29日我的网志《Google Glass和航拍机带来的私隐挑战》 已提出由Google Glass和航拍机带来的监察及缠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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