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Glass和航拍机带来的私隐挑战 (29.04.14)
商业及个人使用数码和流动科技在现今社会各阶层都非常盛行,世界也逐渐因此而改变。这些科技尤其可史无前例地高度监察和追踪个人活动丶记录和传输涉及个人资料的通讯,以及入侵实体空间。Google Glass和航拍机就是最佳例子。
Google Glass
Google Glass貌似一般眼镜,是一部可配戴的电脑,它附有微型投影器丶摄影机丶传声器,以及在一边设有触控板。使用者透过声音及击打触控板来操控电脑。这眼镜连接互联网和使用Google连同其他应用程式,可让配戴者在实体场景中看到悬浮的有用资讯。
使用Google Glass可以是高度侵犯私隐的行为。例如,这装置可以秘密地记录及传播私人对话;可以对人进行秘密监察。若加入面容识别功能,任何进入配戴者视线范围的人即可被识别出来,在网上搜寻得到关於这个人的所有资料也能随之显示。
尽管这些私隐问题的关注,目前Google已於2014年4月15日在美国以1,500美元向民众发售Glass。
航拍机
航拍机亦称为遥控飞机及无人驾驶飞机。航拍机配备精密的监察技术包括变焦摄影机丶红外线热像仪丶雷达丶位置追踪工具丶通讯截取及监听装置,以及其他能够记录及传输数码资料至地面控制系统的技术。它们的用途广泛,可以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例如,香港特区政府已采用航拍机作土地测量用途,以替代派测量员攀越崎岖地形;执法机构亦可於搜救行动丶人质事件及其他紧急事故中使用航拍机。
但航拍机带来独特的私隐问题,因为航拍机能够在遥远的有利位置收集解像度高的清晰影像(通常是长时间丶持续及隐蔽地),让人可以秘密地持续高空监察目标人物。随着航拍机的价格下降,越来越多普罗大众也可使用。航拍机(及Google Glass)除了可供康乐用途外,亦可方便私家侦探及记者等个别人士监视目标人物,包括「狗仔队」跟踪知名人士。
在香港,专业用家及业馀爱好者在使用航拍机之前28日必须向民航处申请许可证,但这规定只限於重量在七公斤或以上的航拍机。无可置疑民航处主要关注的是航空安全,但在签发许可证时有否关注到私隐及资料的保障便值得商榷了。
法律监督有限
面对这些科技带来的挑战,现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所提供的私隐保障是非常有限的。要采取执法行动,可援引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保障资料原则。该原则规定个人资料必须以公平方式收集,并且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在收集资料前通知有关当事人。我获赋权向违反保障资料原则的机构或人士发出执行通知,以作出补救。然而,违反保障资料原则并非罪行,违反执行通知才是罪行。此外,识别或查找偷偷收集资料的违规者亦有实际困难。
在人与事物日趋紧密联系的数码化环境中,享受科技创新带来好处的同时,并不代表不可保障私隐。所有有关的持份者可如下文所述,共同努力,缔造双赢局面。
提高法律制裁
首先,政府应牵头因应科技的创新发展改革法例,处理有关私隐议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於1990至2006年间完成了六份报告书,就解决不同私隐议题作出全面建议1。不过,只有关於保障个人资料的报告书获彻底及全面跟进,最终实施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关於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这两份报告书,只有关於执法机构行动的建议获考虑,结果是在2006年通过了《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而规管私人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建议,则无一项获接纳。我们看到很多立法会议员对於警方在处理可能或已经破坏社会安宁的对抗事件中使用随身摄录机抱怀疑态度2。我们没有理由不对私人监察及窥探活动,尤其这些可有助这风气的科技创新产品如Google Glass及航拍机,给予同等或更多的关注。
再者,其他三份有关缠扰行为丶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及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的报告书仍处於停滞状态,政府只曾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就缠扰行为进行公众谘询,但政府的下一步如何,仍是未知之数。因此,我呼吁政府重新聚焦於这些具争议性的议题(私人监察丶缠扰行为丶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及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
科技商应对私隐负责
同时,科技商应致力把私隐及资料保障融入其产品和服务中。要科技得以充分发挥其潜力,必须维持一个可信赖和保障私隐的环境,科技商在这方面就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可惜,在Google Glass的情况中,Google至今没有令我确信他们在设计及推出这产品时充分考虑私隐问题。2013年6月,多个海外的私隐监管机构联合向Google发信,要求Google就我们对Google Glass的疑问及关注作出回应3。可惜Google的回信未有回答大部份的问题4。我亦自2013年7月起多次要求Google向公署人员简介Google Glass及回应我们的私隐关注。相隔九个多月,我至今仍等待他们确定这次对话的日期。
消费者的支持
最後,消费者的态度和喜好会对该产品或服务以及其细节,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个Google Glass推出不久的时间,消费者和维护私隐的人士提出意见及关注尤其重要。例如,我们应否坚持有关装置在设计上必须包含适当提示(例如在拍照时发出声响)?
在英国的研究显示,20%消费者认为基於私隐问题,应禁用Google Glass。而美国类似的研究则显示72%美国人基於私隐的关注而不会配戴Google Glass。再者,许多美国企业(餐厅丶酒吧丶赌场丶电影院丶公园等)正着手禁制使用这眼镜或制订规限。至於香港商家及消费者的反应,我们拭目以待吧。
1 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有关保障个人资料的法律改革报告书(1994年8月)丶规管截取通讯的活动报告书(1996年12月)丶缠扰行为报告书(2000年10月)丶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报告书(2004年12月)丶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报告书(2004年12月)丶私隐权:规管秘密监察报告书(2006年3月),请参阅<http://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subject.htm#privacy>。
2 请观看2014年3月18日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录影
<http://webcast.legco.gov.hk/public/zh-hk/SearchResult?MeetingID=M14020016>。
3 请参阅
<https://www.priv.gc.ca/media/nr-c/2013/nr-c_130618_e.asp。
4 请参阅
<https://www.priv.gc.ca/media/nr-c/2013/let_130627_Google_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