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住宅大厦其中一个单位的业主写信给大厦的管业经理,就管业公司职员及业主委员会一些委员的某些处事方式提出投诉。她要求将她的身分保密。管业经理在回覆时证实他的惯常做法是不会披露任何投诉人的身分。
业主委员会其后在会议上通过正式决议案,指令管业经理向委员会披露投诉人的身分。由于该管业经理以为根据大厦公契的规定他须依从该项指示,故此依照决议案披露了投诉人的身分。投诉人感到受屈,并且向公署投诉。
调查显示大厦公契中实际上并无该项规定。
私隐专员对此个案的意见
管业经理的做法违反了保障资料第3原则的规定。该原则订明如无资料当时人的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不同于收集资料时拟作的原有目的。经公署警告后,他向公署保证会严守条例的规定,不会在未获投诉人同意前向第三者披露投诉人的身分。
由于投诉人已清楚表明不希望该管业经理向业主委员会披露她的身分,故该管业经理应拒绝依从业主委员会的命令,坚拒向该委员会披露有关资料。此外,业主委员会在个案的情况下是以不公平的方式取得有关资料,因而违反了保障资料第1(2)原则的规定。该原则订明须使用在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下属公平的方法收集个人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