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删除在其资料库内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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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人可否在完成全部还款后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删除其资料库内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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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条例并无条文强制资料使用者须在资料当事人要求删除其个人资料,惟资料使用者在保留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时,须遵守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2(2)原则的规定,当中订明资料使用者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的保留时间不超过达致原来目的实际所需。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在保留个人信贷资料方面则须进一步遵守《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的规定。
根据守则第2.15条,如信贷提供者曾向信贷资料机构提供任何帐户资料或按揭帐户一般资料,并在帐户结束后五年内收到与该帐户有关个人的指示,要求向信贷资料机构提出自其资料库删除该等帐户资料或按揭帐户一般资料,信贷提供者须在收到有关指示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翻查本身的记录,察看是否符合下述两项规定,即:
2.15.1 帐户是在全数清还欠款后结束(并不包括由信贷提供者为帐户的借款余额提供再融资安排而作出还款);及
2.15.2 在紧接帐户结束前五年内,该帐户并无任何重要欠帐(不论该欠帐期间是否全部在该五年内),
当证实已符合上述两项规定时,信贷提供者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信贷资料机构提出有关要求,或是在证实未符合上述其中一项规定时,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有关个人拒绝其指示,以及拒绝的理由。
另外,信贷资料机构若然曾收集借贷人的一般资料(如地址及电话号码),只要其后资料库内仍有与借贷人有关的其他个人信贷资料,信贷资料机构仍可根据守则第3.6.7条将该些资料保留在其资料库内。
上载日期: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