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手机应用程式推行强制人脸识别登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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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可否为手机应用程式的人脸识别登入功能,要求客户提供人脸识别资料。
公署的回覆
根据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1原则,资料使用者须为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资料对该目的是必须及足够的,但不超乎适度,而收集的方法应该是合法和公平的。此外,资料使用者应在直接向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时,告知资料当事人是否必须提供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以及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
由于生物辨识资料属敏感的资料,资料使用者须先考虑有关收集对于其活动目的是否属必要。资料使用者若不采取侵犯程度较低的措施,或在采用这些措施后仍额外收集资料当事人的生物辨识资料,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即使收集资料当事人的生物辨识资料是“足够但不超乎适度”,收集资料的方法亦必须在公平的情况进行,故资料使用者须确保已给予资料当事人自主及知情的选择。
公署出版的《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旨在协助资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时遵守条例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应在决定是否收集生物辨识资料之前阅读这指引。
上载日期:202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