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立案法团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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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立案法团可否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要求业主提交人脸识别资料。
公署的回覆
根据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第1原则,资料使用者须为直接与其职能或活动有关的合法目的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资料对该目的是必须及足够的,但不超乎适度,而收集的方法应该是合法和公平的。此外,资料使用者应在直接向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时,告知资料当事人是否必须提供资料、收集资料的目的、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以及资料当事人可要求查閲和改正自己的资料的权利及途径。
由于生物辨识资料属敏感的资料,有意收集生物辨识资料的资料使用者,包括大厦管理团体,须先考虑有关收集是否必需的。举例而言,大厦住客出入屋苑时,通常可透过输入闸门保安系统密码,或由使用门卡的方法进入屋苑范围。资料使用者若不采取侵犯程度较低的措施,或在采用这些措施后仍额外收集他们的生物辨识资料,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即使收集资料当事人的生物辨识资料是“足够但不超乎适度”,收集资料的方法亦必须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资料使用者应给予资料当事人自主及知情的选择。
公署出版的《收集及使用生物辨识资料指引》,协助资料使用者在收集生物辨识资料方面遵守条例的规定。资料使用者应在决定是否收集生物辨识资料之前阅读这指引。
上载日期: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