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3月27日
私隱專員公署發表一宗個案的調查結果
涉及一間航空公司透過表格樣本錯誤披露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完成對一間航空公司的調查,涉及其透過表格樣本錯誤披露客人的個人資料。
調查源於相關航空公司的一名乘客(投訴人)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有關公司於越南富國島的地勤服務代理商向他發送的電郵隨附表格樣本,當中載有兩名乘客及兩名關連人士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公署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向相關航空公司進行了五次查訊。根據調查所獲得的資料,投訴人乘搭相關航空公司由香港前往越南的航班,並因行李延誤而向其索償,其後投訴人收到航空公司於越南富國島的地勤服務代理商的電郵,當中隨附兩份表格樣本供他填寫處理索償的表格時作參考,而涉事表格樣本載有兩名乘客及兩名關連人士的真實個人資料,包括他們的姓名、航班詳情及/或銀行賬戶資料。相關航空公司確認涉事員工在事件中沒有按照地勤作業手冊及培訓材料行事。
經考慮事件的情況及調查所獲得的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裁定相關航空公司的以下缺失是導致事件發生的主因:—
1.
未有採取有效的措施,提升涉事地勤服務代理商員工對地勤作業手冊中關於個人資料私隱的規定及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認知;
2.
未有提供足夠和恆常的培訓予涉事地勤服務代理商的員工;及
3.
未有對地勤人員的表現進行監察。
基於以上缺失,私隱專員裁定相關航空公司未能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以確保涉事的個人資料受保障而不受未獲准許的或意外的查閱、處理、刪除、喪失或使用所影響,因而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4(1)原則有關個人資料保安的規定。
私隱專員已向相關航空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指示其採取措施糾正違規事項,以防止類似違規情況再次發生。
請按
此參閱詳細的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