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於求職時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刑事紀錄)。作為資料當事人,求職者的個人資料私隱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保障。在披露刑事紀錄方面,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已自新的個別人士不需披露喪失時效的定罪紀錄,除非該條例列明的例外情況適用,例如當申請認許為大律師、律師或會計師,或是應徵紀律部隊工作,或應徵成為高級公務員或是司法人員。
為協助求職者(特別是已自新的個別人士)認識有關法例要求,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遂發布《求職者就披露刑事紀錄須知》資料單張。
請按此下載《求職者就披露刑事紀錄須知》單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