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就《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諮詢文件》提交的建議書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交了建議書,回應政府建議設立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度所進行的公眾諮詢。主要的意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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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服務營辦商在收集、持有、處理及使用電話智能卡用戶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方面,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包括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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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服務營辦商須是為了與擬議制度必需或直接有關的合法目的,才可收集用戶的個人資料,而且就該目的而言,有關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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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要求每名用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作登記,在運作上可行的情況下,用戶應獲給予選擇︰
(i) 他們可以選擇在網上登記,在這情況下,他們須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副本以作核實用途;或
(ii) 他們可以選擇親身到服務營辦商的辦事處或商店登記,在這情況下,他們只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職員核實,但毋須提供副本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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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的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資料會被用於的目的所需的時間,私隱公署建議應就保存個人資料訂明具體的時限(例如: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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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公署建議有關當局清楚在法例中說明執法機關可在甚麼情況下要求服務營辦商提供用戶的登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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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應在給服務營辦商的指引中詳細列明所需的技術保安措施,並應定期視察服務營辦商的系統/數據庫,以確保他們已採取足夠的資料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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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營辦商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其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公開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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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收阻嚇之效,通訊事務管理局可藉其在《電訊條例》下的權力,對沒有遵從擬議制度的相關規定的服務營辦商施加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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