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全方位錦囊」-- 公署在信報「中小企動態」的博客專欄
贏Like有法 (2016年4月13日)
社交媒體潛力無限,善用此平台能讓各大小企業接觸目標群,藉著口碑和互動分享,加強推廣宣傳效力。過程中,機構有可能會收集到個人資料,要「贏Like有法,營銷有道」,尊重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尤其重要。
如機構透過社交網絡所收集的資料,能切實可行地直接或間接確定某人的身份,有關資料便相當可能被視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個人資料」。那麼機構便應留意下述的保障資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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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在社交網絡收集的個人資料,涉及資料的數量及用途,從資料當事人角度看來應該是相關及相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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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機構應向當事人清楚交代,機構會從社交網絡查閱、收集、及/或使用他們哪些資料,以作為機構社交網絡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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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個人權利:機構在社交網絡上利用個別人士喜好(例如「讚好」某品牌)或追蹤個別人士的行為以作推廣用途,當事人應可獲得通知及選擇拒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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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機構應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收集、傳送、使用及/或儲存的個人資料,不會遭人意外地或未經准許而查閱、遺失或使用。
採用社交網絡營銷(不論牟利或非牟利)的機構,一般不會特意從中去識別個人身份。然而,機構進行下列的巿場推廣活動時,應注意有否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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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式行銷:即利用社交網絡用戶間的互動關係,藉著用戶的推介以提升機構或其產品的聲譽。採用此種行銷手法的機構,應確保用戶在知情的情況下為品牌或產品作推介或宣傳。可行的話,機構應容許用戶選擇拒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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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追蹤:機構可能會根據社交網絡用戶的行為或喜好,掌握其顧客或目標顧客的背景資料。機構應注意,若涉及任何形式的行為追蹤,都會影響顧客的私隱權,因此應通知行為追蹤的目標用戶,並容許他們選擇不受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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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涉及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的市場推廣活動:即如會員計劃、抽奬、投票等活動,並採用表格或專為社交網絡而開發的網上應用程式來收集參加者的個人資料。如果機構採取此做法,便必須於收集資料時或之前提供相應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機構亦應在《私隱政策聲明》中向參加者清楚交代其處理個人資料的私隱政策及措施。
大家不妨參考以下公署刊發的實用指引及資料單張,教你贏Like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