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8月11日
37歲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前食肆東主及中介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37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兩名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們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從事食材批發,他於2025年3月透過女事主的顧問公司認識當時經營食肆(該食肆)的男事主後,於同年3至5月期間向該食肆供應凍肉。惟該食肆拖欠款項,被捕人士與男事主未能就還款方案達成協議。該食肆最終於2025年5月下旬結束營業。
2026年5月下旬,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個人帳戶發布一則帖文,附有男事主及其家人的照片、其前公司註冊紀錄的截圖,以及指稱男事主欠債未還並呼籲網民尋找其下落的負面評論。男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曾就讀的不同學校的名稱、車輛登記號碼、照片,以及前公司的名稱及註冊地址。一日後,有人以同一個帳戶於同一社交媒體平台發布另一則帖文,內容指稱女事主欠債未還。女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別名、電話號碼,以及女事主的顧問公司的名稱。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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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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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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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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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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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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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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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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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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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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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