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4月29日
23歲女子因私人恩怨涉嫌「起底」舊同學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23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舊同學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是中學同學,兩人畢業後保持聯絡,其後因事結怨。
2026年3月,有人先後三次在兩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發布帖文,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對她作出負面的評論。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社交媒體平台帳戶名稱、相片、現職公司部分名稱及地址、以往職業及工作地點,以及略去部分內容的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照片及一份事主於2023年向被捕人士披露的醫療報告。從上述香港身份證照片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及照片,而從該報告則可看到事主的英文姓名及報告內容。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此外,身份證及醫療報告均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隨意或故意披露身份證或醫療報告,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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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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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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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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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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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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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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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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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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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