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4月2日
45歲男子因私人糾紛涉嫌「起底」女友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5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其女友人的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女事主於2023年認識及交往,約兩個月後分手。兩人分手後仍有保持聯絡,及後因樓宇裝修事宜發生爭拗而關係轉差。
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期間,有人先後三次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個人帳戶發布帖文,以及四次在不同地方張貼單張,披露女事主的個人資料,並對她作出負面的評論。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女事主的中文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證號碼、住址、手提電話號碼,以及她的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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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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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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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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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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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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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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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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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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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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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