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年1月8日
46歲男子涉嫌「起底」一名從事跨境車業務的人士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6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從事跨境車業務,包括出租跨境車及代辦跨境駕駛手續。2025年11月下旬,有人在一個即時通訊軟件中兩個由同行人士組成的群組中發布及轉載合共四則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及影片,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
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英文姓氏、英文別名、一個即時通訊軟件帳號名稱及頭像、其駕駛的車輛於粵港兩地的登記號碼,以及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香港駕駛執照及中國內地機動車駕駛證的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相關證件號碼、出生日期、性別、身高、住址、國籍、簽名樣式及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私人或業務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此外,身份證及其他證件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隨意或故意披露其證件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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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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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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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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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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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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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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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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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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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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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