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一名「追數」男子因涉嫌「起底」他人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昨晚在新界區拘捕一名41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因業務需要於2007年向另一名人士(貸款人)借款,並於其後數年內歸還款項及利息。貸款人於2023年身故,其後貸款人的家人要求事主額外還款港幣600萬元以作為利息及反映匯率的波動,事主未能還款。2025年8月,有人先後兩次於事主居住的屋苑入口附近展示一張載有事主個人資料的橫額及張貼追債單張,內容指稱事主欠債不還,並對他作出負面評論。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住址、照片,以及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及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隨意或故意披露其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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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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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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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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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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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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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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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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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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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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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