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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60歲女子涉嫌因金錢糾紛「起底」舊同學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11月12日

60歲女子涉嫌因金錢糾紛「起底」舊同學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港島區拘捕一名60中國籍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舊同學的同意下披露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就讀同一間中學,及後於2018年重遇,事主因經營的工廠面對財政困難,遂向被捕人士借款,並承諾每月向被捕人士支付利息。事主其後向被捕人士再度借款,總借款額約港幣2,000萬元。自2025年年初,事主未有向被捕人士繳付利息。202545月期間,事主的鄰居透過郵遞先後收到三款不同的單張,內容指稱事主欠款不還,作出負面評論並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住址及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