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54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前僱主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於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受僱於事主經營的公司(該公司),期間曾擔任該公司與關連公司為推廣業務而建立的數個即時通訊軟件群組的管理員。2025年3月上旬,有人在其中兩個群組分別發布了兩張借貸協議的照片,協議顯示事主為借款人、一段事主讀出上述協議內容的影片,以及另外五張法庭文件的照片,文件顯示事主與該公司及關連公司為民事案件被告。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內地及香港手提電話號碼、內地銀行戶口號碼、該公司及關連公司名稱,以及影片中可見的臉容。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工作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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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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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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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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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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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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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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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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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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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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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