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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67歲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前僱員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8月29日

67歲男子因金錢糾紛涉嫌「起底」前僱員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67中國籍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前僱員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曾管理一間已結業的食肆,事主於202410月至11月期間曾受僱於該食肆,離職後與該食肆因金錢糾紛而向勞工處求助。20253月下旬,有人在一個即時通訊軟件由餐飲業從業員組成的通訊群組中發布了一則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的訊息,並附上一張略去部分內容、屬於事主的香港身份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香港身份證號碼、照片、部分中英文姓名、部分中文姓名電碼、出生日期及性別。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而身份證載有屬敏感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隨意或故意披露或轉載其身份證副本,可以構成「起底」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