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年8月7日
57歲男子因他人金錢糾紛涉嫌「起底」一名的士司機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7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本案涉及一個即時通訊軟件上供的士行業從業員使用的通訊群組(該群組)。調查顯示,被捕人士是該群組的管理員,而事主是一名的士司機。事主於2025年4月加入該群組時,曾發送自己的的士司機證照片予該群組的管理員。
2025年5月中旬,事主就其所租用的的士有否欠租與另一人發生糾紛。2025年5月下旬,有人在該群組發布了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對事主作出負面評論,包括指稱事主欠交車租及其他款項,並鼓勵該群組的成員向其他人轉發上述訊息。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其中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曾租用的的士車輛登記號碼,以及一張屬於事主的的士司機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照片及的士司機證編號等。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金錢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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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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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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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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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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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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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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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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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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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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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