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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32歲男子因家庭糾紛涉嫌「起底」分居妻子及女嬰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7月22日

32歲男子因家庭糾紛涉嫌「起底」分居妻子及女嬰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九龍區拘捕一名32歲中國籍男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其分居妻子的同意下披露了她和女兒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被捕人士與事主是分居夫婦,事主於2024年年初與被捕人士分居後發現懷孕,其後於同年年尾誕下女兒。
 
及後於20255月,有人分別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公開群組及一個個人帳戶,先後發布了兩條包含事主及女兒個人資料的帖文及留言,並上載一份聲稱基因分析報告,質疑被捕人士與女嬰的血緣關係,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
 
事主及女嬰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住址、顯示其臉容的照片及影片、社交媒體帳戶名稱,過往的職業及職位,以及女嬰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及顯示其臉容的照片。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家庭糾紛而將他人「起底」,「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