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日裁定香港信基信用顧問兩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罪行罪名成立。該公司就每項控罪被判罰款港幣2,500元,共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警方較早前於2025年3月落案起訴該公司違反《私隱條例》第35C(1)條及第35F(1)條兩項控罪,該公司今日認罪。案情指該公司於2023年11月從區域法院的文件取得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但在未有採取所須步驟通知當事人及取得他的同意下使用他的個人資料,向他發出直接促銷訊息以推銷其債務催收服務;亦在首次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未有告知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該公司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指出:「任何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擬使用個人資料進行任何產品或服務的直接促銷時,必須先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此外,在首次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亦應告知當事人他有權在不收費的情況下,要求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他的個人資料,否則機構可能要負上刑事責任。」
個案背景
個案源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在2023年11月所接獲的一宗投訴。
投訴人於2023年11月收到來自香港信基信用顧問的促銷信件,信件載有投訴人的中文全名及住址。投訴人曾致電該公司作出查詢,該公司的職員表示由於該公司得知投訴人曾入稟區域法院提出索償,故聯絡投訴人以了解他是否需要債務催收服務。投訴人認為該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個人資料向他發出直接促銷訊息,遂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私隱專員公署對該投訴作出初步處理後,認為事件涉及違反《私隱條例》直接促銷的規定,故將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考慮起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35C(1)條的規定,資料使用者如擬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須採取一系列指明行動,包括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如此使用有關個人資料;及須收到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得如此使用該資料;並應告知當事人資料使用者擬使用哪一種類的個人資料、將會進行促銷的貨品或服務類別;並提供回應途徑,讓當事人表明同意。
《私隱條例》第35F(1)條亦訂明,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須告知當事人他有權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停止在直接促銷中使用相關資料。
違反第35C(1)條及第35F(1)條的規定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