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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23歲女子因感情糾紛涉嫌「起底」前男友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日期: 2025年6月3日

23歲女子因感情糾紛涉嫌「起底」前男友
被私隱專員公署拘捕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今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23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其前男友的同意下披露了他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為男女朋友關係,及後於2025年4月中分手其後事主與另一女子開展男女朋友關係。2025年4月下旬,有人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一個個人帳戶,先後發布了三條包含事主個人資料的帖文,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及煽動網友讚好作為披露事主更多個人資料的誘因。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文姓名、部分英文姓名、性別、照片、社交媒體帳戶名稱、曾就讀的大學及學科名稱、當時的職業,以及一張屬於事主的大學學生證照片,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照片,以及其就讀的大學及學科名稱。事主其後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私隱專員公署提醒市民,不要因為感情糾紛而將他人「起底」,更不應煽動網友附和非法「起底」行為。「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1.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1.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2.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1.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1.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2.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3.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4.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