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的法例條文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任何人違反第64(3C) 條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
				(b) 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
				(c) 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d) 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