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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 立法會保安人員遭「起底」事件私隱專員一視同仁竭盡法律賦予權力執法

日期:2020年5月25日

立法會保安人員遭「起底」事件
私隱專員一視同仁竭盡法律賦予權力執法


就早前舉行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中執行職務的保安人員及其家人在社交平台上被「起底」,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截至2020年5月22日下午5時為止,經網絡巡查,主動調查發現及收到投訴,其中有七名保安人員被「起底」,並已向私隱公署投訴,涉及八條連結。私隱公署已展開調查,同一時間,私隱公署要求有關人士立即停止「起底」,以及去信予三個涉事的社交網絡平台要求立即移除有關帖文。截至2020年5月22日下午5時為止,其中三條連結已被移除。由於調查各個案正在進行中,私隱公署現階段不作評論。
 
在以上的「起底」個案中,部分個案經調查後已轉介警方跟進,部分個案仍在調查中。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密條文,私隱公署未能評論或提供個案詳情。不論個案所涉人士的身份或背景,私隱公署定必竭盡《私隱條例》賦予的權力跟進,若有發現「起底」或涉及恫嚇的「刑事起底」情況,必會按法律作進一步行動。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留意到,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今日與香港註冊保安導師學會就有關保安人員被「起底」事宜召開記者會,並希望私隱專員為受影響保安人員提供協助。私隱專員強調,《私隱條例》第64(2)條(俗稱「刑事起底」)規定,任何人士在未經控制或管有資料者同意下(例如公共領域),披露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就此類「刑事起底」案件,由於私隱公署沒有刑事調查和檢控權,私隱公署經竭盡《私隱條例》賦予的調查權力後,只能把該些涉及「刑事起底」元素的個案轉介予警方作刑事調查,及並交由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檢控。
 
即使未能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私隱公署已根據《私隱條例》的有限權力依法跟進各「起底」個案,並見一定成效。跟進行動包括去信涉事的網上平台,要求移除連結,又將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自2019年6月14日接獲首宗「起底」及網絡欺凌個案,截至2020年5月22日下午5時為止,私隱公署共187次去信涉事的17個網上平台,要求移除共3,088條違法的連結,當中有1,820條連結(即59%)已被移除。私隱公署亦要求平台向其網民刊登警告字句,說明「起底」或網上欺凌行為會觸犯《私隱條例》第64條刑事罪行。私隱公署經初步調查後,依法將1,411宗涉嫌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個案,交予警方作進一步刑事調查及考慮提出檢控,又將涉嫌違反法庭禁制令的44宗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私隱條例》第66條指出,任何個人如因資料使用者被私隱專員裁定違反《私隱條例》而蒙受損害,則該名個人有權就該損害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此外,私隱專員在考慮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可依據《私隱條例》第66B條在其認為合適的個案向受影響人士提供法律協助,包括提供法律意見和考慮是否有足夠理據協助相關的受影響人士提起法律程序尋求補償。由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私隱公署共批出兩宗法律協助的申請。
 
此外,私隱專員雖然沒有相關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但已將涉嫌違反法庭有關網上「起底」行為的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的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
 
私隱專員強調,已用盡所有法律賦予的權力處理「起底」個案,正如梁美芬議員非常正確地指出,應加強私隱公署的權力,以更有效打擊「起底」行為,如刑事調查及提出檢控的權力、要求社交平台或網站移除涉及「起底」內容的權力、施行行政罰款權等。上述建議與私隱專員一向積極提倡的修例方向一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