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2月14日
口罩及警務人員車牌號碼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近日收到投訴,指有團體、商戶及個別人士在派發或售賣口罩的過程中收集過多的個人資料;以及有人在網上社交平台披露警務人員的車牌號碼,以作「起底」之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作出以下回應:
口罩
-
私隱專員提醒市民在領取或購買口罩時,必須多加注意和謹慎,時刻保持警覺以分辨是否有實際需要提供某些個人資料。正如在其他的消費交易過程中,與交易事宜無關的不必要資料例如收入、家庭狀況及家人的個人資料等,市民不應貿然向貨品及服務提供者披露。
-
市民若已獲充分告知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並自願提供個人資料,日後可能難以就個人資料的相關事宜作出投訴。
-
至於派發或售賣口罩的團體、商戶及個別人士,即使有實際需要例如作登記或輪候之用收集個人資料,亦應以合法和公平的方式收集最少的個人資料,情況猶如在一般交易情況下,貨品及服務提供者實不應收集與交易無關的個人資料,亦不應把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下用作其他用途。
-
以不公平的手法收集與活動無關或程度不相稱的個人資料,是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亦不符數據道德;如有人乘現今疫情的時勢把收集得來的個人資料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轉為用作推銷產品或政治宣傳活動,那更是乘人之危,絕對不為法律及道德所容。
-
公署至今(2020年2月14日下午五時)已接獲12宗相關投訴,並會依法作出跟進。
警務人員車牌號碼
-
對於有人在網上社交平台圖文並茂披露警務人員車牌號碼,以作「起底」之用,私隱專員予以譴責。
-
上述的「起底」行為涉及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並將該些資料披露以作滋擾,恫嚇之用,令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一定構成觸犯《私隱條例》第64(2)此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
上述對警務人員的「起底」行為亦可能觸犯其他相關刑事法例條文。
-
公署已第一時間跟進事件,直接要求有關平台的營運者移除及停止上載涉及該些「起底」甚至違法的內容及貼文。
結語
-
私隱專員呼籲社會各方在對抗疫情的重要時刻遵守法律的規定,尊重及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讓各界可齊心專注抗疫。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