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年10月15日
區議會選舉將至 「起底」、網絡欺凌涉觸犯法律
私隱專員提醒候選人、政府部門及民意調查組織須遵從私隱條例規定
區議會選舉將於2019年11月24日舉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近日曾表示,因應最近的社會狀況,選舉管理委員會在10月底將區議會候選人的資料刊憲時,將不會公開他們的「主要住址」,改為刊登其「主要地址」。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黃繼兒對此新措施表示充分支持。
私隱專員表示:「社會可能存在普遍的誤解,以為從公共領域直接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毫無限制地使用。事實上,取自公共領域的個人資料仍然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規管。」私隱是一項基本人權,網民必須尊重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私隱專員再次提醒大眾,進行網上起底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有可能干犯《私隱條例》第64條,屬刑事罪行,後果嚴重,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本港近年發生數宗與選舉有關的大型資料外洩事故,私隱專員再次呼籲各持份者可細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17年12月出版的《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指引資料」),提醒相關的持份者在不同階段的選舉活動中處理選民的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減低資料外洩事故發生的機會。指引資料並列舉過往相關的投訴個案作出解說,重點包括:
候選人及其所屬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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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收集選舉活動所需的個人資料,並須把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告知資料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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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取得個人資料的來源並非直接與選舉有關,須在使用於選舉目的前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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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取自選民登記冊中的個人資料用於選舉法例中訂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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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選民提供選擇拒絕接收候選人的選舉宣傳通訊,並備存拒收選舉宣傳通訊名單,避免向名單上的人士進行拉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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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活動後不應保留任何因該選舉目的而收集的個人資料。
政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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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選民資料庫方面,除須加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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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使用便攜式儲存裝置時,只備存必需要查閱或使用的個人資料,並小心保管裝置,確保存放裝置的地方有足夠的保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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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獲授權的職員方可存取或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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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保安、傳遞及存取政策、程序及實務指引,並須有系統地作出檢視及更新,和有效地向所有職員傳達。
民意調查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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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個人資料時,不可就民意調查或模擬投票活動的背景及目的作出失實或誤導性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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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向參加者說明活動性質和資料使用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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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活動過程中涉及使用第三方電腦程式或軟件,應小心評估風險,確保資料受保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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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結束後,應在合理時間內銷毁收集所得的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亦提醒巿民要懂得自保,無論透過何種途徑提供個人資料,應先清楚了解對方的身份和背景,以及收集資料的目的。指引資料中亦向巿民大眾提供多項保障個人資料提示,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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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查核與選舉有關的電郵或信件的寄件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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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的選民住址或其他資料如有變更,應盡快通知有關部門以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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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留意民意調查或模擬投票活動的主辦機構有否清楚說明活動的性質、資料使用者的身份、收集資料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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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留意政治團體會否將從活動所收集的個人資料作日後選舉用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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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候選人或其所屬政治團體表明拒絕接收他們的選舉宣傳通訊。
《給候選人、政府部門、民意調查組織及公眾人士的選舉活動指引》及其
指引圖鑑現可於公署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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