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公署」) 歡迎行政上訴委員會 (「委員會」) 於2015年10月27日駁回David Webb先生的行政上訴。David Webb因不滿公署於2014年向他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在其網站Webb-site刪除三條超連結,而提出上訴。
委員會裁定公署的決定是正確的,即
公署的意見
署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錦卿女士表示:「公署的立場十分清晰,公署並非要求報章或出版人刪除其資料庫內的文章。在本個案中,鑑於司法機構已應投訴人的要求將判決匿名,而這做法也跟香港人權法第10條的規定一致,公署只是指令David Webb刪除其網站中的超連結,以避免顯示該三宗婚姻訴訟的匿名判決書中當事人的姓名。由2011年4月起,首席大法官已指令各級法院審理的家庭及婚姻案件,不論是公開或在內庭聆訊,在公開披露其判決前,都應先把有關人士匿名。」
黃女士補充:「在平衡出版與言論自由,及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私隱時,公署認為把投訴人於該三宗已匿名的婚姻訴訟判決中的身份披露,無助提升公司、政府、規管者及股東的運作透明度;亦無助對抗惡行或保障少數股東的利益的目的。在本個案中,平衡點應傾向保障投訴人在三宗已匿名的判決中的個人資料私隱。」基於委員會已駁回上訴,專員會跟進David Webb 依從執行通知的事宜。
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很多時被誤解為可在毫不受規管的情況下再次使用或披露。公署在此提醒市民從公共領域取得的個人資料仍受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所規管。
個案背景
投訴人及她的前丈夫曾是數宗婚姻訴訟案的與訟人,上訴庭就此案曾在2000、2001 及2002年於公開聆訊頒下三宗判決書。
司法機構應投訴人的要求下,於2010及2012年在其網頁中的司法參考系統,以英文字母替代了在上述三宗判決書中投訴人及她的前丈夫的姓名。
然而,投訴人後來發現在David Webb設立的網站Webb-site的 「Who’s Who」內三條列有她的姓名的超連結,可以聯繫到司法機構網站內該三宗已被匿名的判決書。使用者若在 「search people」一欄輸入投訴人的姓名,Webb-site 便會將使用者帶進「Who’s Who」的版面,而該三宗判決則放在「Articles」的項目內。只要按下「Articles」然後再按該些超連結,使用者便可直達司法參考系統內的三宗匿名判決。
根據Webb-site所指,其宗旨是「就香港的公司管治、商業、財經、投資和受規管的事務,提供獨立的評論。」投訴人感到委屈,因而向公署投訴David Webb。
公署完成調查後,認為David Webb在其網站內刊登了該列有投訴人的姓名的該三條超連結,實質是透露了她在三宗判決中本已被匿名的身份,違反了條例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並向David Webb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從Webb-site刪除該三條超連結。三宗判決只涉及關乎投訴人的私生活的婚姻訟訴,與她的公職並無相關。David Webb隨後向委員會就公署的決定及所發出的執行通知提出上訴。委員會於今年7月13日審理此上訴個案。
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確定公署所作出的決定,而所發出的執行通知亦為正確,並作出以下的裁定:
保障資料第3原則是針對不當地使用個人資料,無論有關資料曾在其他地方被公開或來自公共領域。David Webb是受條例所規管的資料使用者。
委員會認為保障資料第3原則第4段所指「在收集該資料時擬將該資料用於的目的」,是指當初收集該資料時的目的。在本個案中,最先是司法機構向投訴人收集該資料,而司法機構在本案收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讓他們的判决可用於「作為法律觀點、法庭實務和程序的法律先例,以及公眾利益」的用途上。委員會認為David Webb使用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用途(即一般報告及發佈用途) 並不符合司法機構發佈該三宗判決的目的,故委員會認為David Webb將有關資料用於「新目的」,違反保障資料第3原則。
委員會亦認為公署就言論自由及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所作出平衡並非屬不合理。
委員會不接納David Webb所指他可基於普通法的公開公義原則,而引用條例第60B(a) 條的條文,而獲豁免遵守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原因是David Webb並非根據任何法律規定而公開投訴人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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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委員會的裁決
www.pcpd.org.hk/english/files/casenotes/AAB_54_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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