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下稱「專員」) 蔣任宏今日 (2月14日)發表一份 調查報告,有關帝豪停車場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稱「帝 豪」),透過運輸署的「車輛登記冊」收集車主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 銷用途,這行為與設立登記冊的目的不符,因而違反《個人資料(私 隱)條例》(下稱「條例」)有關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 的保障資料原則 的規定。
2. 投訴人收到帝豪寄給他推廣月租泊車優惠的信件,信件中印有他的姓名、地址及車牌號碼。為了解資料來源,投訴人致電帝豪,並獲帝豪告知他的個人資料是從運輸署收集得來的。投訴人不滿帝豪如此收集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遂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公署」) 作出投訴。
調查結果
收集個人資料方面 <違反第1原則>
3. 公署經調查後,發現帝豪當初委派職員到運輸署在「申請發給車輛 登記細節證明書」(下稱「申請書」)上填寫收集投訴人資料的理由是為了「進行法律程序」,但事實卻是為了推廣該停車場的泊車優惠。運輸署在申請書中已提醒申請人填報申請書的資料須確實,否則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 第111(3)條。帝豪的虛假陳述,明顯違反條例第1(2)原則的規定,即資料使用者必須是以合法及在案中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個人資料。
使用個人資料方面 <違反第3原則>
4. 專員知悉有關條例並無特別說明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但查閱車輛登記資料的安排是依據《道路交通條例》而訂立的。所以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理應與《道路交通條例》的要旨一致:「旨在就道路交通的規管、車輛與道路(包括私家路)的使用……」。而運輸署在申請書上亦列明車輛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應使用於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
5. 所以,帝豪將車主個人資料用作推廣業務並不符合這些既定目的,亦超越了當事人的合理期望。當事人原初提供個人資料只不過作為車輛登記及申請牌照之用,而從不知悉提供這些資料後,其後會使用於商業推廣用途。
6. 因此,帝豪在沒有取得當事人的明確及自願同意下,而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作推廣月租泊車優惠,是違反了條例第3原則的規定。
專員的評論
7. 蔣任宏表示:「車主是其中一類經常收到直銷訊息的人士。從本案的已知事實看來,我有理由相信,不少從事與汽車有關的直銷活動的公司,有可能透過查閱運輸署的車輛登記冊,以收集車主的個人資料而未經當事人的同意之下作直接促銷用途。希望發表本報告能對他們起警惕作用。」
8. 蔣任宏進一步評論:「在現時有關條例下,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是不清晰的。我欣悉運輸署現正力求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以訂明設立車輛登記冊的目的,其中包括限制第三者索取車主資料於訂明的情況,這包括處理交通意外及車輛失竊的保險賠償目的、為處理涉及車輛的刑事及民事的訴訟,以及為安全目的而必須回收車輛的情況等。我希望上述的建議能早日落實,從而更有效保障車輛登記冊內車主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運輸署的建議曾表示支持及提出意見,詳情請閱覽www.pcpd.org.hk/english/files/infocentre/TD.pdf。
9. 「一般而言,使用公共登記冊內的個人資料,受登記冊營運者所訂的條款或設立這些公共登記冊的相關條例所規管。如資料使用者濫用取自公共登記冊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資料使用者可因而負上嚴重的後果。就資料使用者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於直接促銷活動,可參考公署發出的《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指引》。」蔣任宏總結。
索取報告
10. 有關個案的背景、調查結果,以及專員的建議及其他評論,請參閱 報告全文。報告可以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12樓) 索取,亦可以從其網站下載: www.pcpd.org.hk/tc_chi/enforcement/commissioners_findings/investigation_reports/invest_repor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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