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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日期: 2010年6月29日

行政上訴委員會撤銷私隱專員對滙豐的調查決定

背景

1.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 曾發出《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下稱「該守則」),規管信貸資料機構及信貸提供者(銀行、金融機構等)的業務活動。

2. 信貸資料機構收集其成員(信貸提供者)所提供的個人財務資料,管理一個中央信貸資料庫。信貸資料機構會按其成員的要求,向他們提供經處理的信貸資料。

3. 該守則指導信貸提供者如何適當地共用及查閱個人信貸資料,在保障個人私隱權利與在借貸業務上「有需要知道」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折衷的做法在過去大致運作順暢。

4. 該守則容許信貸提供者查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向某人提供的現有個人信貸安排,或當該人作為借款人,正拖欠還款的話,監察該人的負債情況。「檢討」一詞指信貸提供者考慮提高信貸額;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與該人作出或落實債務安排計劃。

投訴

5. 投訴人持有滙豐發出的信用卡,發現滙豐沒有知會他而每月查閱其信貸資料。他認為他的個人資料私隱被侵犯,因而向專員作出投訴。

6. 投訴人沒有拖欠還款,亦沒有要求提高信貸額、更新信貸安排、優惠計劃或重組貸款。

7. 滙豐承認一直對投訴人及所有目前有信貸安排的客戶進行每月信貸監察(下稱「該措施」)。滙豐的自動化系統會分析所收集的資料,編製風險概覽(或分數),讓滙豐據此而提高、降低或取消個別客戶的信貸安排。滙豐聲稱他們已在一般的信用卡結單上通知客戶此項信貸監察措施。

專員的決定

8. 專員認為該措施是進行信貸監視監察投訴人的信貸資料,兩者均是該守則不容許的(見上述第3 段)。因此,他認為滙豐收集投訴人的信貸資料是不必要及超乎適度(違反保障資料第1(1)原則)。

9. 按滙豐向投訴人發出的一張信用卡結單所述(以細字列印),滙豐的主要目的並不是檢討投訴人的信貸安排,專員認為滙豐的通知使人產生誤解。因此他認為收集投訴人的信貸資料的方式不公平(違反保障資料第1(2)原則)。

10. 專員向滙豐發出執行通知,要求滙豐停止該措施,以及銷毀透過該措施從信貸資料機構取得關於投訴人及其他客戶的所有信貸資料。

11. 滙豐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反對專員的決定。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12. 2010年6月3日,行政上訴委員會以二比一判決上訴得直,撤銷執行通知,理由是滙豐沒有違反保障資料原則。

13. 不過,行政上訴委員會一位成員接納專員的觀點,認為讓滙豐無限制地自由查閱其客戶的資料,並以這些資料減低其整體信貸風險,達到業務利益,而不理會該守則的規定是不對的。

14. 另外兩位成員不同意,認為儘管以自動化系統檢討投訴人的信貸安排並不像傳統以人手檢討那樣直接,但符合該守則的規定。雖然檢討次數頻密得變成監察工作,但並沒有改變檢討投訴人的信貸安排是為了通知上所述的目的,即提高、降低或取消信貸額。其實,投訴人的信用卡限額曾於2005年9月獲提高。此外,滙豐定期對所有信貸安排進行風險為本的評估及檢討並沒有錯,這是為了與滙豐的職能及活動直接有關的合法目的。滙豐所採取的方法是以自動化系統進行,需要大量資料進行分析,基於這個原因,不能說它收集個人資料超乎適度。

15. 這兩位成員亦認為有關收集信貸資料不屬於不公平或不合法或超乎適度,理由是滙豐認為採用涉及收集大量個人信貸資料的行為信貸方法較為有效。

專員的觀點

16. 專員從私隱規管者保護銀行客戶個人資料的角度作出其決定。他希望根據該守則的規限,有限度管制正面個人信貸資料的查閱。行政上訴委員會的一個成員對他的決定給予支持。

17. 專員知道行政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是按投訴人在此個案中的特定事實及情況而作出的,包括投訴人的信貸安排在該段期間獲滙豐提高。由於其他類似投訴各有不同的事實及情況,行政上訴委員會在這宗上訴中所表達的不同觀點,極有可能在日後的上訴中驗證。

前瞻

18. 專員希望提醒公眾,信貸報告是很重要的,他們應知道他們在該守則下的權利。他們可以從信貸資料機構索取其信貸報告,檢查其信貸資料是否準確、誰人曾查閱其個人資料及查閱的次數。市民與銀行建立關係前,可查明銀行查閱信貸報告的政策。

19. 由於個人信貸資料性質敏感及信貸資料機構定期保存和處理數以百萬人的信貸資料,為了公眾利益,必須確保其個人資料系統的安全及其營運符合法律規定。基於這個原因,專員於今年三月決定對一間主要的信貸資料機構的個人資料系統進行視察。有關視察正在進行中。

按此瀏覽行政上訴委員會的裁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