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1. 時值公開試放榜之際,一些補習社為了吸引考生報讀課程,會在廣告中公開展示就讀學生的成績通知書,標榜學生在其補習社補習可以獲取優異成績。成績通知書中 列有報考學生的姓名、公開試成績、就讀學校、身分證號碼等重要及私人資料。
專員發表調查報告
2.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 吳斌今日(8月3日)發表一份報告(下稱「該報告」),公布一宗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 第38(a)條對投訴個案展開的調查結果。事件涉及一間補習社(下稱「該補習社」)在未取得投訴人的同意前,擅自將該其香港中學會考成績通知書(下稱「該 通知書」)副本用作廣告宣傳用途。
投訴內容
3. 投訴人為一名中學會考生,於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期間,就讀該補習社的一個英文會考課程。在2007年香港中學會考放榜後,該補習社職員致電投 訴人,查詢她的會考成績,有見她的英文科成績優異,表示可給她港幣二千元的獎金。投訴人遂前往該補習社辦公室辦理領取獎金的手續及接受雜誌訪問。此外,投 訴人亦應要求提供該通知書作核對之用。
4. 投訴人後來發現該補習社在某雜誌中刊登了一份廣告,廣告當中載有該通知書副本、她與該補習社某導師的合照,以及一幅由她手繒的圖畫。廣告上的該通知書副本 清楚顯示投訴人的姓名、學校名稱、會考各科成績等資料。投訴人投訴該補習社在未取得她的同意前,擅自將該通知書副本用作廣告用途。
5. 根據條例附表1的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除非獲得資料當事人的訂明同意,個人資料只能使用於收集時的目的或直接有關的目的。在調查過程中,公署首先要確 定該補習社將該通知書內有關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刋登於該雜誌中作廣告宣傳用途,是否與其當初收集該些資料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若否的話,便須進一步考慮該 補習社事前有否獲得投訴人的訂明同意。
執行通知
6. 專員考慮過所獲得的資料及個案的整體情況後,認為該補習社在沒有得到投訴人的訂明同意下,於該雜誌刊登載有投訴人的個人資料的該通知書副本以作廣告宣傳的 作為,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由於違反情況令到違反行為有可能持續或重複發生,專員於是根據條例第50條的規定,向該補習社送達執行通知,指示該 補習社停止刊登載有學生個人資料的考試成績通知書副本作宣傳用途,除非收集該些資料的目的包括此用途,或事先已獲得有關學生的訂明同意作此用途。
補救措施
7. 該補習社在收到執行通知後,以書面確認會依從執行通知的指示,並會在其櫃台張貼通告,提醒員工及通知學生該補習社不會刊登載有學生個人資料的考試成績通知 書副本作宣傳用途,除非收集該些資料的目的包括此用途,或事先已獲得有關學生的訂明同意作此用途。
專員給補習社的意見
8. 吳斌表示:「我在此促請各補習社尊重學生的個人資料私隱。須知道學生成績通知書列有報考學生所有科目的成績、就讀學校、身分證號碼等重要的個人資料。補習 社如要使用學生的成績作宣傳用途,事前必須清楚向有關學生及家長講解在宣傳時會使用學生哪些「個人資料」,並且明確告知有關學生及其家長刊登詳情。此外, 為保障學生的私隱,補習社應避免公開展示學生的成績通知書,以免過度披露學生的個人資料。」
傳遞給學生的意見
9. 此外,專員亦希望藉此提醒莘莘學子,在遇到補習社向其查詢或收集成績資料時,應主動向補習社了解收集有關個人資料的目的及將會使用有關資料於何等用途上。 如學生不願意自己的身份或成績被公開披露,便應明確地向補習社說明,以保障自己的個人資料私隱。
10. 有關個案的背景、條例的相關條文、調查結果,以及專員的建議及其他評論,請參閱報告全文。報告可以在公署的辦事處(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陽光中心12樓)索 取,亦可以從其網站(http://www.pcpd.org.hk/tc_chi/enforcement/commissioners_findings/investigation_reports/invest_report.html) 下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