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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日期:2009年7月16日

私隱專員回應市民對「僱主收集僱員的指紋資料作日常考勤用途」的議題的查詢

1. 自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下稱「專員」)吳斌於7月13日舉行了記者招待會,公布一份與收集及記錄僱員的指紋資料作考勤用途有關的報告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 署(下稱「公署」)接獲很多相關的查詢。以下為一些常問問題及專員的聲明。專員認為作以下的聲明,有助市民多點了解公署的立場。

2.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有關收集個人資料(包括指紋資料)的保障資料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只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 的而收集個人資料,收集的方法須合法及公平,而且收集的資料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

僱 主是否可以為考勤記錄目的而收集僱員的指紋資料?

3. 如僱主沒有依從以下的要求而收集僱員的指紋資料,會構成違反保障資料第1(1)及1(2)原則的規定。但倘若僱員是自由及自願地提供指紋資料,公署會尊重 僱員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自主權而不加以干涉,但僱主必須:
(i)告知僱員收集指紋資料的目的;
(ii) 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僱員的指紋資料,僱員必須是自由及自願地同意僱主收集其指紋資料。至於如何證明僱員是自由及自願地作出同意呢?在沒有僱主的壓力及 僱主須提供其他較不侵犯僱員私隱的方式給僱員選擇(例如使用智能咭或密碼),可視為一個有力的理據。

安 裝指紋識辨系統前僱主須採取甚麼步驟?

4. 僱主在決定收集僱員的指紋資料作考勤記錄用途前,必須按部就班,採取良好的行事方式來作出嚴謹的考慮,當中包括諮詢員工、提供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選擇給僱 員(例如可選擇使用智能咭或密碼)、做好私隱保障措施(例如限制資料不能從伺服器中下載、儲存有關資料的伺服器須存放於保安嚴密的區域)、制定私隱政策 (例如訂明資料的保留期)及監控措施(例如只限獲授權的員工才可查閱儲存在系統內的資料)等等,確保遵從條例內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收 集指紋的部分特徵是否屬於收集「個人資料」?

5. 有一些專營研發指紋識辨技術的公司指出他們出售的指紋識辨系統只收集指紋的部分特徵,而不是整個指紋影像,或者將指紋的部分特徵轉化成數據,他們因此覺得 這些系統並無收集當事人的指紋,亦即是沒有收集到「個人資料」。生物特徵識辨系統,一般都是採集人體的部份特徵作分析比較,不能說只採集部分指紋而不是整 隻指紋,就不構成收集「個人資料」,因為有關的生物特徵資料性質獨特,加上僱主持有有關僱員的其他資料,是可以直接地確定僱員的身份。一語說穿,僱主使用 該些系統,目的正正就是用來辨認手指放在識辨機上的員工之身份,無可否認是涉及收集僱員的「個人資料」。

已安裝指紋資料識辨系統的僱主是否需要拆除有關系統?

6. 專員強調,公署並不是一律要求僱主拆除已安裝了指紋識辨系統。已安裝了指紋識辨系統作考勤用途的僱主,應重新審核是否已得到僱員的真正及明確的同意,並已 提供了私隱侵犯程度較低的其他選擇讓僱員自由決定是否使用指紋資料識辨系統;遵守條例內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包括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以至指紋資料的 使用及保安。

僱主可否為保障業務資產而收集僱員的指紋資料?

7. 僱主如為了保障業務資產(例如高度機密/敏感資料或相當高價值物品),可以安裝指紋資料識辨系統,但應只限在高度保安範圍或禁區安裝有關系統,並且只能收 集部份獲准進入該等範圍的僱員的指紋資料。

除「指紋資料」外,僱主可否為考勤而收集僱員的掌紋或虹 膜?

8.僱主如為考勤而收集僱員的掌紋或虹膜,均須依照上文第3及第4段所述的要求和步驟。

學 校可否為點名而向年幼(未成年)學生收集指紋資料?

9. 專員原則上反對學校向年幼(未成年)學生收集指紋資料。專員擔心有關學生是否心智成熟,清楚理解提供指紋資料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專員表示:「學校不應隨 便向年幼/未成年學生收集指紋資料。年靑一代是未來社會的主導,我認為學校應該向他們灌輸良好的保障私隱意識。年幼/未成年學生自幼在校園環境內已被要求 提供指紋資料,肯定會削弱他們將來保護自己個人資料的意識。」純為記錄學生出席情況而收集指紋資料並非必要,而且超乎適度,是違反條例保障資料第1(1) 原則的規定。學校應採用其他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以免違反上述原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