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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聞稿

日期:2007年1月5日

一收數公司東主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罰款

1. 一名收數公司東主(下稱該收數公司東主)不遵從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執行通知,因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下稱「條例」)第64(7)條,在2006年12月27日被法庭判罰款5,000元。

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先生評論該案時表示:「根據條例的規定,收數公司只可使用諮詢人的個人資料於聯絡或找尋欠款人的用途上,而非向諮詢人施壓還款。希望是次定罪個案能令在收數活動中濫用個人資料的情況減少。」

3. 一名欠款人曾向一財務公司借貸,而投訴人是有關欠款人的諮詢人。該收數公司東主受財務公司委託追收欠款人借貸,並將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在公眾地方張貼。

4. 私隱專員認為該收數公司東主公開張貼投訴人的個人資料違犯了條例保障資料第3原則的規定。該原則規定,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述明的目的一致或直接有關,否則必須先徵得當事人的訂明同意。

5. 經調查後,私隱專員在2006年6月向該收數公司東主發出執行通知。

6. 該收數公司東主沒有回應有關的執行通知,因而違反了條例第 64(7)條的規定。2006年7月,私隱專員將個案轉交警方向該收數公司東主作出檢控。

7. 案件在2006年 12月27日在荃灣裁判法院第二法庭進行聆訊。該收數公司東主承認違反條例第64(7)條,被判罰款$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