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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回應傳媒查詢或報道

日期: 2025年7月15日

公署回應有關不當使用他人照片

就 貴傳媒之查詢,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專員公署)現回應如下:
 
問題:
「近日有指一名香港大學法律系男學生被揭發未經當事人同意,擅取其照片再利用如Deepfake等技術,製作移花接木相片,有關行為有否干犯私隱條例?」
 
答:

  •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b)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C)條,如——

(a)       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 ——

(i)        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

(ii)       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及

(b)       該項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

 
披露者即屬犯罪。
 

  • 私隱專員公署已就題述事件展開刑事調查,現階段沒有進一步評論。

 

  • 另外,一般而言,任何人(作為資料使用者)在香港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均須遵從《私隱條例》及當中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特別是 : -

o   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及明確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於收集資料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