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牙科診所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查詢事項
查詢者詢問,在向牙科診所提出查閱資料要求時,是否須說明原因;診所查閱資料要求的收費是否超乎適度;以及可否要求以特定方式提供資料。
公署的回覆
根據條例第18條,資料當事人可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查閱資料要求,以確定該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他的個人資料,及如該資料使用者持有該資料,要求該使用者提供一份該資料的複本。然而,條例沒有規定資料當事人必須向資料使用者提供索取有關個人資料複本的原因,才可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在資料使用者處理查閱個人資料的收費方面,資料使用者可根據條例第28條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費用,但有關費用不得超乎適度,資料使用者所徵收的費用只可包括與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亦不應以商業原則收取費用。如有關收費超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成本,便有機會被視為超乎適度。
此外,查閲資料要求者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在依從其查閱資料要求時,依從其指定的形式(例如電腦磁碟、縮微膠卷等)提供有關資料。查閲資料要求者可於「查閱資料要求表格」第VII部的空格作出有關要求。不過,如以指定形式提供資料複本並非切實可行,資料使用者可採用其他形式提供有關複本。
有關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詳情,可參閱公署發出的《如何行使你在條例下的查閱個人資料權(常問問題及答案)》。
上載日期: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