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 42/2024號)
資料使用者拒絕改正資料要求 — 是否合理 — 要求改正的資料是否屬於意見表達 — 私隱專員在處理涉及僱傭爭議的資料改正要求時的角色 —《私隱條例》第24(3)條、25(1)條及25(2)條
聆訊委員會成員:
馬淑蓮女士(副主席)
施明耀先生(委員)
黃偉強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5年6月6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為一所大學(該大學)的前教職員,她曾向該大學提出改正個人資料要求(該改正要求),要求刪除其工作評核及相關文件中的四項陳述(該等陳述)。
在接獲該改正要求後,該大學嘗試查找相關紀錄,並認為該等陳述屬評核員的主觀意見,且已無法被核實,故拒絕該改正要求。
上訴人不滿該大學的回應,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上訴人認為該等陳述屬可被核實的事實,而非意見表達,並指該大學未有遵從《私隱條例》第25(2)(b)條,在拒絕該改正要求時作出相關附註及提供該附註的複本。
私隱專員的決定
在接獲投訴後,私隱專員向該大學作出查詢。該大學確認接獲該改正要求,並曾嘗試查找相關紀錄,惟未能找到額外資料,故該大學認為該等陳述屬於無法核實的意見表達。同時,該大學認為本案並無充分基礎質疑該等陳述的準確性。
經全面審視相關的資料及情況後,私隱專員作出以下裁定:
考慮到該大學已採取跟進措施,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的關注已獲得解決,即使就個案進行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故根據《私隱條例》第39(2)(d)條及《處理投訴政策》第8(h)段,決定不對個案啟動調查。
此外,私隱專員向該大學發出警告信,要求其日後處理資料改正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守《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