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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資料使用者如何妥善處理改正資料要求 , 保障資料第6原則 - 查閱個人資料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4A03

(行政上訴案件第 42/2024號)

資料使用者拒絕改正資料要求 — 是否合理 — 要求改正的資料是否屬於意見表達 — 私隱專員在處理涉及僱傭爭議的資料改正要求時的角色 —《私隱條例》第24(3)條、25(1)條及25(2)條

聆訊委員會成員:
馬淑蓮女士(副主席)
施明耀先生(委員)
黃偉強先生(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5年6月6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為一所大學(該大學)的前教職員,她曾向該大學提出改正個人資料要求(該改正要求),要求刪除其工作評核及相關文件中的四項陳述(該等陳述)。

在接獲該改正要求後,該大學嘗試查找相關紀錄,並認為該等陳述屬評核員的主觀意見,且已無法被核實,故拒絕該改正要求。

上訴人不滿該大學的回應,遂向私隱專員作出投訴。上訴人認為該等陳述屬可被核實的事實,而非意見表達,並指該大學未有遵從《私隱條例》第25(2)(b)條,在拒絕該改正要求時作出相關附註及提供該附註的複本。

私隱專員的決定

在接獲投訴後,私隱專員向該大學作出查詢。該大學確認接獲該改正要求,並曾嘗試查找相關紀錄,惟未能找到額外資料,故該大學認為該等陳述屬於無法核實的意見表達。同時,該大學認為本案並無充分基礎質疑該等陳述的準確性。

經全面審視相關的資料及情況後,私隱專員作出以下裁定:

  1. 雖然該等陳述並非全屬意見表達,但該大學有合理理由根據《私隱條例》第24(3)(b)及(c)條拒絕該改正要求。
  2. 於接獲該改正要求超過40日後,該大學在私隱專員的介入下,才以電郵方式向上訴人解釋其根據《私隱條例》第24(3)(b)及(c)條拒絕該改正要求,因而違反了《私隱條例》第25(1)條。
  3. 在私隱專員的介入下,該大學才根據法例要求,於該等陳述或別處作出關於上訴人認為資料不準確的附註,並將該附註的複本提供予上訴人,因而違反了《私隱條例》第25(2)條。

考慮到該大學已採取跟進措施,私隱專員認為上訴人的關注已獲得解決,即使就個案進行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故根據《私隱條例》第39(2)(d)條及《處理投訴政策》第8(h)段,決定不對個案啟動調查。

此外,私隱專員向該大學發出警告信,要求其日後處理資料改正要求時,必須嚴格遵守《私隱條例》的有關規定。

上訴人不滿私隱專員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

委員會確認私隱專員的決定,並基於下述理由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1. 上訴人要求改正的資料並非一般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或地址。該等資料可被視為評核員對上訴人工作表現的評論,而私隱專員無合理理由質疑該大學就評核員主觀意見所作的回覆。
  2. 參考委員會於行政上訴第14/2018號的意見,私隱專員的職能並不涵蓋對上訴人的工作表現作出全面調查,而《私隱條例》的立法原意亦非讓私隱專員就僱傭爭議作出裁定。
  3. 鑑於該大學已採取補救措施,委員會同樣認為就個案進行調查亦不能合理地預計可帶來更滿意的結果。私隱專員行使其酌情權不就個案進行調查,並無錯誤之處。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委員會駁回本上訴。

上載日期:2025年12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