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訴案件第 13/2024號)
委員會的管轄權 — 指明調查 — 《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第442章)(《行政上訴委員會條例》)
聆訊委員會成員:
劉恩沛資深大律師(副主席)
張璟瑋工程師(委員)
許繼偉敎授(委員)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25年3月18日
投訴內容
上訴人因涉嫌被「起底」而向私隱專員投訴。私隱專員根據《私隱條例》第66C條展開了指明調查,但最終因證據不足而終止調查,並根據《私隱條例》第66S條以書信形式告知上訴人調查結果。上訴人就私隱專員的決定提出上訴,而私隱專員則質疑委員會對該上訴是否有管轄權。
上訴
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時,委員會同意私隱專員的陳詞,認為該委員會沒有審理此上訴的管轄權,其理由如下: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由於委員會沒有審理該上訴的法定權力,本上訴因此被駁回。
上載日期: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