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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簡述

個案簡述

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的個案簡述

參考編號.:2023E03

使用公司網頁的聯絡人資料向公司作出直接促銷

查詢事項

查詢公開資料(例如在公司網頁上的公司聯絡人資料),可否用於向該公司促銷 / 作直接促銷,此舉是否屬於「直接促銷」行為。

公署的回覆

所有資料使用者(不論是公司還是個人)在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即以特定人士為對象,透過直接促銷方法邀約提供產品或進行服務的宣傳),須遵守條例第6A部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包括須採取條例第35C條的指明行動及根據第35E條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活動。

一般來說,如果從名片、公司網頁等公開方式得知一名個人的辦公電話號碼或辦公電郵地址,若跟其姓名結合,便會構成其個人資料,即從這些資料可以直接或間接地確定其身分。直銷商經常會使用辦公電話號碼或辦公地址聯絡於公司任職某職位或職銜的人士(例如採購經理),促銷針對該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例如影印機或影印服務)或針對該名個人的產品或服務。在這情況下,專員會否執行條例第6A部的條文,會視乎:

  1. 個人資料是在甚麽情況下收集,例如,有關個人資料是否以該名個人的職務身分收集;
  2. 產品或服務的性質,是否供公司或私人使用;及
  3. 如有關產品或服務可供公司及私人兩者使用,促銷是針對公司抑或個人。

在明確的個案中,因職務身分而收集的個人資料,而有關產品或服務明顯只供該公司使用,這一般不適合執行條例第6A部的條文。在其他情況,資料使用者應遵從第6A部的條文。

此外,一些機構或專業團體在編製員工或會員的通訊錄時,會明確註明該聯絡方式用途只限於因公務或業務上相關目的,當資料使用者在考慮使用該公開資料時,仍須遵從保障資料第3原則規定,確保已依照有關通訊錄的使用條款。

上載日期:2024年8月


個案種類 : 按條例規定/ 保障資料原則/ 實務守則/ 指引分類 : 按題目/內容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