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在依從僱員的查閱資料要求時,收取超乎適度的費用
投訴內容
投訴人向其僱主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索取一份有關他工作表現評核報告的複本。他的僱主就四頁紙的評核報告,以劃一收費(每頁港幣50元),向投訴人收取合共200港元。投訴人認為費用超乎適度。
結果
根據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37/2009號的決定中的原則,資料使用者只可向要求者收取跟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資料使用者不應以商業準則收取費用。任何超出循規成本的費用,會被視為超乎適度。
四頁紙的評核報告的收費合共200港元,表面看來過高,故該機構有責任證明收取的費用,不是超乎適度。然而,該機構沒有提供釐訂劃一收費(每頁50港元)的基礎或證明200港元金額是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的成本。
在私隱專員向該機構解釋條例第28(3)條的規定及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案件第37/2009號的決定中的原則後,該機構同意更改劃一收費為每頁二港元,以及向投訴人退回192港元。
(上載日期:2016年9月)